Page 225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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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行特殊预防),“现在预防则大有成为惩罚经济学的原则及惩罚的恰当
比例的尺度之势”(福柯, 2012 : 103 )。因此,“就没有必要再在极端的、
神秘的犯罪和小过失之间作出区分”,代之以“不正常”或“反常”与“正
常”的区分。“从犯罪行为到罪犯;从确实实施的行为到个体中潜在的
危险;从对有罪方的调节性惩罚到对其他人的绝对保护”等一系列刑法
学史上的变化由之产生。保护社会就是针对不正常的人和危险的个体
进行惩戒、监管和改造,保护正常的人。区分正常与否的标准取决于由
生物学、医学和道德等共同确定的“规范”。于是,“社会‘肌体’不再仅
仅是一种司法—政治隐喻(像《利维坦》中那样),而成了一种生物现实,
成为医学介入的一个领域。因此,医生必须成为这一社会肌体的技师,
医学成了一种公共卫生学”。“精神病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取得了
显著声望”(福柯, 2010犱 : 122 、 127 、 129 )。法学逐渐被法医学和生物学
等科学渗透,传统的司法权力也逐渐被“规范化的权力”侵染乃至取代,
司法机构增添了一个与之合作的监视机构,即公共安全保障机构、司法
机构和行政机构相互铰接。
同时具备惩罚与监视、纠治与改造功能的监狱由此大行其道,并成
为刑罚最普遍和最基本的手段;其规训权力的操作和使用模式、功能在
军队、学校、工厂和医院等社会机构中广泛运行,形成“监狱群岛”的奇
特景观。它们提供超前的预防,把所属对象按照各种“规范”和标准“生
产”为顺服的“正常人”,迥异于传统社会的“规训社会”因此形成。“规
训的规范化就是要首先提出一个模式,一个根据某一目标而确立的最
优模式,规训的规范化 操 作 就 是要让 人和 人的 举止行 为都符 合这 个
模式,正常的人就是可以与这个规范相符合的人,而不正常的人就是
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人。”(福 柯, 2010犮 : 46 )一个 有序的 社会就 是通过
由科学、真理和权力合谋建构的各种“规范”形成规范化权力来排斥、
惩治(不正常的人)和塑造正常的人(如规训出“驯顺的肉体”)而进行
的,“保卫社会”就是这样实现的。这也意味着,“必须保卫”所形成的
社会与《规训与惩罚》中详细描述的“规训社会”本质上是一致的。 8 此时
8. 这也同时说明,《不正常的人》、《规训与惩罚》和《必须保卫社会》等同期作品之间存在很深
的内在亲缘性,即,它们都志在揭示“传统刑罚社会”之后的“现代社会”是何以形成,也就是
“规训社会”是如何形成的。正因如此,《不正常的人》最后一讲的最后一节专门命名(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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