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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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社会”与国家种族主义


   (福柯, 2010犫 : 75-76 )。把君王视为破坏社会契约的整个社会首要之
   敌人实际上始于刑事古典学派,当后继的近代学派开始明确提出保卫
   社会理论时,反对君主亦是其基始要义,由此才能理解福柯( 2010犪 : 46 )
   “必须保卫社会”所谓“开始时的基本表达”,即,“我们必须保卫自己对
   抗我们的敌人,因为国家机关、法律和权力结构不仅不保护我们对付敌
   人,反而是被敌人用来追逐我们、奴役我们的工具。”这里的“我们的敌
   人”明显是指君主或国王,国家机关、法律和权力结构都掌握在他们手
   中,成为维系其暴力存在与法外特权的工具,也是奴役社会和民众的工
   具。显然,保卫社会首要的不是反对国家,而是反对君王。不过,诚如
   吉登斯( 1998犫 : 18 )所言,“国家”有时是指政府机构或权力机器,在这个意
   义上讲,反对君王理应蕴含着反对国家(机构)的意思,但不应据此将“保
   卫社会”理解为自由主义信条意义上的保卫社会自治以抗衡国家。
       不能这样理解的更重要缘由是,在刑事古典学派那里,除君王这个
   首要敌人外,社会的敌人还包括各种各样的罪犯,因为“任何一种犯罪
   都侵犯了整个社会”,罪 犯 “破 坏了 契约,因 此他是 整个社 会的敌人”
   ( 福柯, 2012 : 99 )。因此,法国大革命期间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经常得
   以阐明,即罪犯与暴君之间在本质上的同源关系,“因为犯罪是某种违
   约,把个人利益的确认和条件与其他所有人对立起来,你们看到,犯罪
   主要是属于权力滥用的范畴。罪犯以某种方式总是一个小小的专制君
   主,他像在专 制 君 主 制 中 一 样,在 其自 己的层 面上,抬 高 他 的 个 人 利
   益。”他们都处于法律“之上”和“之外”。福柯( 2010犫 : 74 )专门引述著名
   改革派杜勃尔( 犇狌 狆 狅狉狋 ) 1790 年在讨论新刑法典时说的一段话来点题:
   “ 专制君主和坏蛋两者都扰乱了公共秩序。在我眼中,一个专横的命令
   和一次谋杀是相等的犯罪”。因此,“犯罪使个人处于整个社会对立面:
   为了惩罚他,社会有权作为一个整体来反对他”(福柯, 2012 : 99 )。固然
   不应该再像君权至上时代那样推行各种惨无人道和惨绝人寰的酷刑,
   但进行一定的刑罚却是必要的,包括死刑,因为这些惩罚是为了打击敌
   人、消除社会危险和威胁而进行的。费尔巴哈明确地说,惩罚存在的理
   由在于有必要转移威胁社会生活的危险(帕斯奎努, 2001 : 503 ),惩罚,
   特别是刑罚的性质因此发生了根本转变。因为在古代王权至上的时
   代,“罪行是,但不仅仅是,对其他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它也不仅仅是对
   整个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失和破坏。罪行之所以是罪行,是因为通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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