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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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罪这个行为,他还触犯了君主;他触犯了体现在法律中的君主的权利
   和意志”,于是,“惩罚是更进一步的某种东西:这是君主的复仇,这是
   他的报复,这是他的力量的回应”(福柯, 2010犫 : 66 )。现在,惩罚不再
   是君主的报复或复仇,而是保卫社会的手段,这是保卫社会最基本的
   命意,福柯在相关文 本 中 多 次 提 及 这 个 说 法。 除 上 述 《必 须 保 卫 社
   会》中提到的“权力有保护社会的责任”和“保卫社会对付威胁”外,在
   1975 年的《规训与 惩 罚》中 明 确 说明,“惩 罚 已 经 从 君 主 的 报 复 转 为
   保卫社会了”(福柯, 2012 : 100 );在同期的《性史》第一卷也提到,法律
   “以对社会进行普遍保护的名义发展起来”,“人们更多地是以罪犯的
   残暴与屡教不改及保 卫 社 会 安全 为 理由,而不 仅仅是 以罪行 的严重
   程度为理由,保 留 了 死 刑”(福 柯, 1998 : 365 、 373 )。在 1978 年 题 为
   “危险的个体”的著名演讲中,福柯( 2010犱 : 129 )再次提及“所谓的‘刑
   罚’并不一定是一种惩罚,它也可以是一种保卫社会的机制”即“保卫
   社会整体避免可能的危险”的机制。对福柯极为了解的德勒兹( 2001 :
   523 )在评介《规训与惩罚》一书时说道,刑法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它迫
   使刑法以保卫社会的名义,而不再是从君权的报复或恢复君权的角度
   来谈论犯罪和刑罚。多斯( 2005 : 337 )在阐析福柯思想时也说,惩处的
   权利已经发生了变化,原来是统治者的复仇,现在则是保卫社会;博伊
   恩( 2010 : 107-108 )在研究福柯的专著中也提到类似的意思:在不到一
   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惩罚将不再被看做是报复,而是一种改造。惩罚
   将被看成是对普遍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使“被改造”个体进入社会秩
   序的再整合行为;刘北成( 2001 : 282 )对此亦有明确提及。这些都充分
   表明了保卫社会最基本的命意。
       虽然保卫社会理论是刑事近代学派明确提出来的,但其理念已经
   暗含在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中,它提出的诸如社会敌人、社会危险和社会
   威胁等概念都内涵着保卫社会的意蕴。福柯( 2001 : 464 )为此说,从贝
   卡里亚开始,许多改革家就试图仅仅依据社会利益或保护社会之需来
   定义犯罪的概念和惩罚的必要性。
       那么,其中所谓的“社会”究竟何意?首先需要明确,古典学派是倚
   重社会契约论建构起来的,其所谓的“社会”确乎含有自治意味,即市民
   社会,但其重心不在于此,而是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统一性。法律(契约)
   建立了社会,但社会主要是针对君王或罪犯(法律之上、之外)而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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