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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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典学派构成巨大的挑战乃至背弃,对罪刑法定、犯罪主体适格和罪刑相
适应都有明显的偏离。比如,在旧派看来,诸如疯子或精神病患者,因
为缺乏理性意识,不应该受到刑罚,但在新派看来,他们是社会防卫的
重点对象,要进行保安处分。在法律思想史上,人们常常把保卫社会理
论归结为新派的核心,并据此把新派和旧派对立起来,但福柯却认为,
新派的李斯特和普林兹等固然是保卫社会理论的主要完成者和关键人
物,但其思想谱系却可以追溯到卡贝利亚和费尔巴哈等人,实际上是旧
派和新派共同的结果。
福柯为何会关注保卫社会理论?我们知道,福柯早在《疯癫与文
明》中就开始关注监狱问题, 20 世纪 70 年代初还亲身参与“监狱调查
小组”的调研。而现代监狱的产生既是刑罚史上的重大事件,也是保卫
社会理论的重要产物。
肇始于贝卡里亚 和 塞 尔 万 ( 犛犲狉狏犪狀 )等 针 对 封 建 刑 罚 的 “伟 大 改
革”,在历史上一般被公认为是一场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但在福柯看
来,“这种新出现的东西与其说是对犯人的人性的尊重……不如说是追
求更精细的司法”。“改革者们的批评与其说是针对当权者的缺点或残
忍,不如说是针对一种糟糕的权力体制”。具体说,“这种权力功能失调
与中央的权力过大有关:后者可称之为君主的‘至上权力’( 狊狌 狆 犲狉 狆 狅狑犲狉 ),
这种至上权力将惩罚权力视为君主的个人权力”。改革的目标“与其说
是确立一种以更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的新惩罚权利,不如说是建立一种
新的惩罚权力‘结构’”和“一 种关 于惩 罚权 力的新 的‘政治经济学’”
(福柯, 2012 : 87-90 ),进而使惩罚更为有效。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限制王权。即使从理论上讲,限制王权和反
对君主也是必要的,因为君主和社会契约不兼容。《不正常的人》这样
解释:“正是通过持续的暴力状态,专制君主才能使他的意志凌驾于整
个社会实体之上:专制君主就是这样的人,他持续地以一种犯罪的方式
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持续地置于法律之外,这是没有社会联系的人。
专制君主是孤家寡人。专制君主是这样的人,他因其存在,仅仅因其存
在,就犯下了弥天大罪,罪大恶极,完全毁弃了社会契约,而只有通过这
个契约,社会实体才能得以存在和维持。专制君主是这样的人,其存在
就与犯罪结为一体”。他“在任何时候都从未签署过社会契约。……他
是绝对的敌人,整个社会实体都应当把他当作敌人。应当把他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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