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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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社会”与国家种族主义


   非针对国家。相反,在不少人那里,国家和社会是统一的。如费尔巴哈
   在其著名的《德国刑法手册》中指出:只有通过为保障每个人在关涉他
   人时的各种自由权而实施的个体意志和权力的联合,市民社会才得以
   建立。市民社会通过对一般意志( 犪犵 犲狀犲狉犪犾狑犻犾犾 ) 6 和宪法的服从得以
   组织起来,这就是国家的含义(帕斯奎努, 2001 : 497 )。显然,市民社会
   和国家相互依赖、相互支撑。社会契约名家卢梭也说:“任何一个为非
   作歹的人,既然是在侵犯社会权利,于是便由于他的罪行而成为国家的
   叛逆。他破坏了国家的法律,所以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他甚至是在向
   国家挑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二者之中有一个
   必须毁灭。在对罪犯处以死刑时,我们杀死的与其说是公民,不如说是
   敌人。”福柯( 2012 : 100 )在引用这段话后总结说,“惩罚已经从君主的报
   复转为保卫社会了”。总之,在古典学派那里,“社会”主要是指和君王
   相对立的契约共同体。
       其次,在近代学派那里,“社会”的用意发生了重大变化。帕斯奎努
   ( 2001 : 505-506 ) 1979 年在福柯主持的关于法律改革研讨会上提交的
   论文中仔细考证了这一点。他明确说,在菲利、李斯特和普林兹的社会
   防卫理论中的“社会”与费尔巴哈的市民社会有很大不同。具体说,此
   时所谓的社会不再是依据契约形成的自然权利共同体,而是“各种冲突
   和各种利益混合在一起”形成的现实民众共同体。如李斯特所言,不是
   法律建构这种社会,而是社会是法律存在和变动的依据,而“社会又是
   在国家之内组织起来的”。换言之,这里的“社会”更偏向前述贝克说的
  狊狅犮犻犲狋犲 第二个维度,即,超越个体的现实的人类集体生存基本形式,简
   单说就是民族国家内部的某种现实民众整体。总的看来,两派都基本
   上不是在“国家—社会”对立意义上谈论社会的。
       福柯固然强调了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关联,但对两者的区别同
   样有深入洞悉。他不仅在《危险的个体》中明确肯定和认可了最为狭义
   的“社会保卫理论说”,即“最 早比 利时 学派 为代表 的社会 防卫理论”
   (福柯, 2010犱 : 126 ),而且在诸如《不正常的人》和《规训与惩罚》等书中,
   他也深入梳理和阐析了近代派对古典派在保卫社会问题上的拓展和推进。


   6. 犵 犲狀犲狉犪犾狑犻犾犾 是卢梭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词,一般通译为“公意”,或者“总体意志”,上述参
   引的译文将其译为“一般意志”,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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