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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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社会”与国家种族主义


   (俗称“旧派”),他们反对封建社会刑罚的专制擅断和残酷独裁,以社会
   契约论和道义责任论为基础提出了影响深远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建立了完整的一般预防学说和报应刑理论。
   进入 19 世纪中后期,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犯罪状况日趋恶化,古典学
   派不 足 敷 用,甚 至 无 济 于 事,以 龙 勃 罗 梭 ( 犆.犔狅犿犫狉狅狊狅 )、菲 利 ( 犈.
   犉 犵 狉狉犻 )和李斯特( 犉.犞.犔犻狊狕狋 )等人为代表的刑事近代学派 4 应运而生,
   他们将重点从犯罪的客观行为转向了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根据在于“防 卫 社 会”,而不 再是抽 象的 公平和 正义(马 克昌,
   2000 : 756 ),并就此建构了完整的社会责任理论。其核心要点如下:第
   一,刑事责任的本质不是报应、惩罚和威慑(也就是刑法学上的“一般预
   防”),而 是 保 卫 社 会 (或 译 为 “防 卫 社 会”)。 这 个 观 点 最 早 由 菲 利
   ( 1990 : 142 )提出,他明确强调,刑罚不应当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是
   社会防卫的一种手段。稍后的李斯特在 1882 年的“马尔布赫大学提
   纲”中提出著名的“刑法的目的”思想,并于 1905 年出版《刑法目的论》,
   反复强调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和惩罚,而是防卫社会。第二,为了保卫
   社会,不应再秉持传统社会和古典学派主张的事后惩罚主义,而是采取
   事先预防,因此,重心应放在那些具有危险人格、怪异性格、特殊癖好、
   行为和心理异常、犯罪或危害社会可能性很大的人(如累犯、流浪者、酒
   癖犯人、精神障碍者、乞丐和杀人狂等)身上,对这些危险者进行预防和
   管控,不纠缠于其动机、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之间的关联,只要对社会
   有危险,就应采取必要措施,不必等到危险实际发生。第三,这些预防
   和管控措施除保留一些传统的刑罚手段外,主要是一些非刑罚手段,这
   就是所谓的“非刑罚化”或“替代化”,各种“保安处分”就是典型表现,它
   们一方面是救治性和矫正性的,如精神病院、劳教所及收容院的收容和
   改造,一方面是惩治性的,如拘禁所的关押。
       菲利和李斯特的思想被哈默尔( 犌.犃.犞犪狀犎犪犿犲犾 )和普林兹( 犃.
   犇.犘狉犻狀狊 )等人进一步推进,形成了较为成熟和系统化的近代保卫社会
   理论,狭义的保卫社会理论就是对它的专门指认。 5 这些主张确实对古


   4. 在刑法学史上,相对于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又称“新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社
   会法学派两个分支,又被合称为实证法学派。
   5. 狭义的社会防卫论在 20 世纪中晚期又被意大利的格拉曼迪卡( 犉.犌狉犪犿犪狋犻犮犪 )和法国的安
   塞尔( 犕犪狉犮犃狀犮犲犾 )发展成为刑法史的“新社会防卫论”(康树华, 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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