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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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如前所述,刑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种更有效的新权力结构、新权
   力政治经济学和新权力技术,但削弱、限制或取消王权是不可能完全实
   现这一点的。由古典派针对刑罚任意性和残暴性所推动的人道化运
   动,却使犯罪运动愈演愈烈。《规训与惩罚》特别指出,在 18 世纪后半
   期,原来主要针对君王高度集权和暴虐专制的民众争取权利的非法活
   动,不但转变为伤害农民、小农场主和手工业者等普通人的攫取财物活
   动,还因为刑罚的相对宽松而愈演愈烈,“偷窃大有取代走私和武装抗
   税之势”。另外,诸如畸形人、精神病患者和疯癫等生理、心理异常的特
   殊群体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费尔巴哈为此编写了两卷本的《异常
   刑事犯罪案件大观》。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对此不但无能为力,反而有
   包庇和助推的作用。刑法改革必须进一步推进,福柯( 2012 : 89 、 94 、 97 )
   为此说:“刑法改革产生于反对君主的至上权力的斗争与反对司空见惯
   的非法活动的地下权力( 犻狀犳狉犪 狆 狅狑犲狉 )的斗争的汇合处。”后者要求“权
   力应该分布在能够在任何地方运作的性质相同的电路中,以连贯的方
   式,直至作用于社会体的最小粒子”,而这正是近代学派的重任。
       近代学派认为,要想真正有效地保卫社会,就必须增添并推重古典
   学派所没有的“加罗法洛( 犌犪狉狅犳犪犾狅 )原则”,即,不仅关注罪行和惩罚,更
   应关注罪犯(知道是什么人犯罪)。更确切地说,就是要知道什么人倾
   向于和更容易去犯罪。因为有些人是“天生的罪犯”,所以,不但要惩罚
   已犯下罪行的犯罪分子,更要重点关注对社会危险很大的潜在犯罪分
   子。按照稍晚于李斯特的著名文学大师穆塞( 犚狅犫犲狉狋犕狌狊犻犾 )对实证主
   义法学的评述,后者“只能根据他对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危险程度来加以
   考虑。……一个人对社会越危险就越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根据
   令人信服的逻辑推理,还可以进一步说:表面上根本无罪的罪犯,也就
   是说,这些精神错乱或道德上有缺陷的人,这些由于其本性而无法感受
   到惩罚的纠正性影响的人,必须受到最严厉的刑罚”(转引自帕斯奎努,
   2001 : 494-495 )。这就意味着,惩罚权关注的重心是从那些特定的畸
   形人(国王是第一个法律畸形,罪犯是另一种形式的国王)到更为常见
   的畸形人和异常者(从生理畸形到道德畸形、心理畸形),如阴阳人(两
   性人)、性瘾者、疯癫、精神病,以及乞丐、流浪汉、游手好闲的人、浪荡
   子,等等。福柯( 2012 : 97-98 )特意引用一位改革者———奥尔良低级法
   院的法官勒特罗涅关于流浪问题的备忘录来说明这一点。该法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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