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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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社会”与国家种族主义
为,流浪者是滋生盗贼和杀人犯的温床,那些人“生活在社会之中但不
是社会成员”,他们在进行着“一场反对一切公民的战争”,“流浪汉无疑
更有害于社会”。
因此,“人们从确定 责 任 7 的 法律 问题 过渡到 一个 完全不 同 的问
题。这个人危险吗?它可以接受刑事惩罚吗?它可以治愈或重新适
应社会吗? ”(福柯, 2010犫 : 19 )针对其恶行,人们不 断新 增追问:这是
一种什么 性 质 的 行 为?是 一 时 糊 涂、精 神 病,还 是 变 态?是 源 于 本
能、潜意识,还是 环 境 或 遗 传?更要 追问:什么 措施 最恰 当?如何估
计犯罪者的未来发展?使他重新做人的最佳方法是什么?必须对他
们进行诸如法医学、精 神 病 学、生 理学 和心 理学等 全方 位的诊断,他
们才是社会更大的危险和威胁。福柯( 2012 : 21 )明言:“这些 对罪犯
的评估、诊断、预测和矫 正 性 裁决 逐渐 在刑事 审判 中占 据一席之 地。
另一种事实渗透进法律机制所要求的事实中。后一种事实被前一种
事实所纠 缠,结 果 把 罪 行 认 定 变 成 了 一 种 奇 特 的 科 学—司 法 复 合
体”。 典 型 的 表 现 是,“精 神 病 学 和 犯 罪 学 之 间 出 现 了 一 个 交 集”
( 福柯, 2010犱 : 127 )。福柯( 2012 : 112 )称此为“非法律化”,其实质就
是“罪犯对象化”,具体说,“罪犯被视为公敌,镇压罪犯符合全体的利
益,因为他脱离了契约,剥 夺 了自 己的 公民 资格,显 露 出似乎 是自身
的某些野蛮的自然 本 性。他 看上 去是 个恶 棍、怪物、疯 子,也 可能像
个病人。很快,他又被视为‘不正常’的人。事实上,总有一天他将属
于科学活动的对象,受到相关的‘治疗’。”
于是,罪犯和 “不 正 常 的 人”、“危 险的 个体”都 是 同 质 的 人,福 柯
( 2010犫 : 26 、 73 )为此说,在 18 世纪末,人们不再将犯罪视为社会实体的
疾病,而是“罪犯作为罪犯,完全可能实际上是一个病人”。杀人犯“处
于正常的范围之外”。近代学派提出,“针对病态的犯罪行为,社会将以
两种模式加以回应,……一个是赎罪,另一个是治疗。”具体说,针对危
险和威胁有三种类 型 回 应:“彻 底 清除(通过 死刑 或监 禁在某 个机 构
中)、暂时性清除(通过治疗),以及或多或少相对的和局部的清除(通过
绝育和阉割)”(福柯, 2010犱 : 129 )。其中心不再像过去那样进行事后惩
罚,而是事前预防(特别是针对不正常的人和危险的个体等具体人群进
7. 其中关键是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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