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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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金观涛、刘青峰( 1993 : 235-249 )认为,中国文化 中的 合理性 标 准是
常识和人之常情,毋庸置疑的常 识和 人的 自然感 情(人之 常情)一起
作为论证道德伦理、社会制度(行动)正当 性的 基础,“在这种 推理方
式中,常识(人之常情)首先被 认为 是天然 合理 的,是不 能怀 疑、不必
深究的东西,然后用它们来类比、外推产生出高层观念”,他将其称为
常识理性结构。中国 文 化 的 终极 关怀 是道德,而常 识理性构 成道德
的基础。“中国文化中,一 直 存在 着由 道德 价值向 政治、经济 领域投
射,以证明某一种社会制度合理与否的深层结构”。在普通人的生活
世界里,道德远远高于法律,只能用道德来证明法律而不是相反。这
可能是导致“甩干”机制面临困境的一个深层原因。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习俗、传统等依然缠绕在一起,其混合
的力量非常强大。在婚姻领域,早婚、换亲、包办等婚嫁形式依旧普遍,
订婚、收受彩礼等习俗更是岿然不动。《婚姻法》是新中国制订的第一
部法律, 60 多年来各级政府不遗余力地宣传和推行《婚姻法》,试图将
法律文化引入家庭生活以解决社会问题或建立新型的家庭关系,但收
效甚微。在婚姻纠纷的司法处理过程中,当将婚姻生活中的对抗转化
为法律上的对抗时,因有国家强制力的象征符号和“面子”伦理的存在,
人们往往各不相让。毕竟,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并非泾渭分明,
婚姻生活与社会生活亦没有一条清晰的边界。“李高之争”就向我们展
示了法律文化与地方知识二者内在的矛盾与张力,以及“甩干”机制这
种制度化设置对当事人所造成的“制度化”伤害。与中国传统社会乡村
纠纷处理的模式不同,现代司法机关对人际关系的处理建立在理性人
假设的基础上,注重法律的普适性价值,排斥地方性知识。在普通中国
人(比如李涛、高艳、李母、高母)的认知结构中,具有中国特色的情理法
结构是一个内部层次分明又不可分割的整体:理是法的原始状态,法是
理的理性概括,一切善法背后蕴藏的都是被大众普遍接受的道理(公序
良俗)。也就是说,这种理是建立在毋庸置疑的人之常情的基础上的;
而审判的最高境界,就是合情合理合法,达到情、理、法的交融。但“农
民们秉有很强的实用理性,他(她)们善于灵活地运用各种可以利用的
资源去追求自己的目标”(梁治平, 1997 : 466 ),实际上情理常常既为我
所用,亦为我所累。中国乃人情超级大国,“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
情”,镶嵌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之所以得到普遍推广与提倡,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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