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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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利, 2007 :“序言” 3 )。相对于僵硬的国家权力,中国的传统、文化、习
俗、道德是韧性的、持久的、弥漫的和浸透的,司法在这些情理面前往往
显得苍白无力,因为它的运作常常背离了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生活意
义。然而,当面对一个个的个案时,司法则具备绝对的优势,它的逻辑
与机制———也就是“甩干”机制———往往就变得无法抗拒了。
四、司法的“无知之幕”:“甩干”的制度设计与价值意蕴
从总体上讲,中国法制现代化是清末回应“三千年未有之变局”的
整个现代化进程的内在组成部分。若从清末修律算起,这个过程已延
续了一个多世纪。而这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对国外法律的大规模的引
入,即以“移植”作为法制建设的主题,直至新中国成立。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开始,中国进入快速转型期,法制建设也一路高歌,以政府为主
导推行法治的进程已经持续了三十多年。从法制到法治、从器物到文
化、从制度到观念,权利意识、自由精神、尚法理念等逐渐成为民众的共
识,法律对社会事务的支配,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还是在数量和质量
上都有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在立法层面上,作为文本的、静态的
法律已日臻完备,对法律的供应走出了短缺的时代。 2011 年“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形成, 14 从理论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而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上,法律话语也逐渐由官方渗入民间,不断形成话
语高峰。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各级政府长期的“送法”努力尽管至少包
含了在乡村重建权力关系的目的,但“法律不入之地”确实受到了围剿。
尽管中国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但却拥有源远流长的本
土性的法律文化,又兼处于快速转型的特殊的历史境遇中,关于法律普
适性与地方性的 论 争 伴 随 了 中 国 的法 制(治)化 进程,二者的矛盾 与
张力一直是一个绕不过的话题。马克斯·韦伯曾提出关于法律的四个
理想型态,以说明法律的内在特色及法律形式的历史变迁过程。按照
韦伯( 2011 : 320 )的逻辑,由理性与非理性( 狉犪狋犻狅狀犪犾 / 犻狉狉犪狋犻狅狀犪犾 )以及形
14.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要在 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
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 年 3 月 10 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
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
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
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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