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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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的,通过“甩干”机制,司法制度在乡村社会体现出理性的专横的同时,
   也防止了司法机器的过载,更借此管道在乡村型塑了一种法治理念。

       五、“甩干”困境:无法纯粹的司法过程

      “甩干”机制的存在,司法运行中对案件的变通、改造、建构,从侧面
   证明了现代法律所具备的普适性价值,即法律的运行的确要服从于一
   些跨地域的共通性、普遍性准则;而“甩干”机制运作中的困境,其实际
   上无法纯粹的过程也暗示了法律普适性的限度,即法律又具有本土性
   的品格。“甩干”机制实际上链接了法律的普适性和本土性两重价值、
   乡村生活和司法体制两重空间,它的并非纯粹的运作模式,形成了中国
   特色的司法风格与类型。 15 多年来,由政府推行的法制(治)建设具有很
   强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色彩,而这实际上又为法律在乡村社会的变
   异埋下了伏笔。乡村社会是最无法用一种纯然的理性制度加以规制的
   领域:中国传统文化注重宗法血缘、讲究伦常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充满了
   许多伦理性的、道德性的内容。那种冥冥之中的力量是如此坚固,当“法
   律”这种异质性的元素被加入时,人们反而徒增更多的烦恼和迷茫,法律
   未必给他们以庇护,反而常常为屡遭变迁之痛的“很受伤”的乡亲们再加
   上了一道“法律”的伤痕。法律关系作为契约关系的一种高级形式,如果
   不是建立在社会充分分化和理性化的基础上,它就不可能触动人际关系
   的组合方式,也无法进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深处。从建立一个理想化的法
   律“文本”体系,到深入中国乡村生活的深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诉讼是法律的运行状态,它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安排和制度设计,先
   天性地赋予争议双方以一种对抗性质,迫使他们各执一端、锱铢必较,
   陷入一种零和博弈的境地。这在婚姻领域表现得更为明 显。在乡村
   社会,婚姻是伦理、道德、利益等的坚固载体,不管历经多少次政治改
   造、法律建构和社会变 迁,依 旧体 现着 它坚 韧的道 德品 性,保 留着诸
   多传统文化影响的 烙 印。道 德与 日常 生活 是一体 的,它的源 头就是
   生活,是人之常 情、人 之 常 理,是 一 种 “地 方 性 知 识”,亦 是 大 家 公 认
   的、不容 置 疑 的 生 活 原 则———这 些 原 则 构 成 了 一 个 道 德 共 同 体。


   15. 国内已有学者跳出传统的二分法,将当前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归为“混合型”,以示与“内
   生型”、“植入型”的区别(郭星华、黄家亮,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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