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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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运作的?它是如何将一种普适性、现代性的逻辑加诸某一个案的?本
   文以一起乡村离婚纠纷作为典型个案,从实体事件与诉讼过程两个层
   面对其分别作了刻画,并将这个过程与逻辑命名为“甩干”机制。
       从法理上讲,“甩干”机制源自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案件“受
   理”与“审理”的特殊制度要求与设计,是一种勉为其难又不可或缺的过
   滤装置。由于我国民诉法将诉讼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并将起诉条件
   作为是否立案受理(即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准,这就导致了在尚未开始
   诉讼程序时就需要对一系列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自然,这种审查还
   会受中国政治制度、司法体制、审判资源等诸多“隐性”因素的影响。因
   而,审判程序并不因当事人行使诉权之一的起诉权而开启,这中间要经
   由“甩干”机制的作用以打通诉讼的通道。“甩干”也是基于法律形式化
   (现代化)要求的无奈之举:在乡村社会中,司法制度既已建立,就不能
   不顾及形式理性的要求,以凸显自身价值,树立司法独立的形象。因
   而,司法本身也有一种“形式化”的内在冲动,以捍卫其自身的价值与地
   位。从情理上讲,在乡村社会中,对于道德性、情感性、意气性诸多无法
   化约为法律问题、已超出司法受案范围的纠纷,客观上也需要一种前置
   程序加以过滤和排除。由于“甩干”机制主要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发挥
   作用的,这就可以避免未经“甩干”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导致
   的冲突与碰撞。在审理过程中,基层法院会继续过滤道德、习惯、经验
   等非法律的元素,并在对案件事实重新建构基础上做出生硬、执拗的权
   威性裁决。在某种意义上,“甩干”机制是必要的,通过这个过程,司法
   制度在乡村社会体现出理性专横的同时,也防止了司法机器的过载。
   在当下情境中,“甩干”机制实际上链接了法律的普适性和地方性两重
   价值、乡村生活和司法体制两重空间,展示了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实际运
   行状态及内在张力,是一种勉为其难又不可或缺的机制。
       “ 甩干”机制是立足于中国乡村实际对其司法运作所做的一种假
   说。中国乡村仍然是一个由礼俗、人情、关系等主导的社会,注重宗法
   血缘、讲究伦常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充满了许多伦理性的、道德性的内
   容。相对于僵硬的国家权力,中国的传统、文化、习俗、道德是韧性的、
   持久的、弥漫的、浸透的,司法在这些情理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因为
   它的运作常常背离了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生活意义。大量诉讼中的事
   实,在被建构为一桩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前,是作为一种生活的常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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