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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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里,法律更容易凸现其工具性的一面,被当作一种权势或压制他人的手
   段,“甩干”机制无法不蜕变为一种机械的、冷冰冰的设置。因而,从根
   本上讲,乡村司法中的“甩干”是一个无法纯粹的过程,由司法所体现出
   来的价值理念难以完全辐射、渗透、贯彻到日常生活中去。
       司法制度中“甩干”机制的存在,尤其是其运作中的困境,展示了乡
   村社会中法律的普适性与地方性的内在张力,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实
   际运行状态。“法治”是建构乡村秩序的核心与主导理念之一,但一种
   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不会和乡土伦理有大的冲突,并且又能在同社会
   总体的演化趋势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实现对既有状态的超越。其实,在
   世界范围内,不乏因对法治的过分推崇与拘泥而引发的警惕和反省,以
   及对与法治化相伴而生的技术和工具理性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所导致
   的普遍忧虑。然而,中国乡村仍旧徘徊在现代化的门槛上,面临着传统
   治理方式失效、新的治理结构阙如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将
   乡村司法运行当作一个植根于社会现实生活土壤的载体和平台,借此
   将反映社会生活要求的因素,如地方性的知识伦理、风土习惯、行为取
   向等内容充分吸纳到这个结构中,从而将不同价值体系安顿于同一法
   律架构的不同板块中,形成一种包容性的司法运作机制。同时,司法的
   运作也要减轻其恣意的程度,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争议事实的法律判
   断,司法具有指引性的作用,特别是涉及合法与违法等问题时,设计者
   既不应当单纯依赖增高诉讼的门槛来降低诉讼率,也要防止大门大开、
   鼓励讼争的倾 向。明 乎 此,不 但 有助 于我 们洞 察乡村 司 法 运 行 的 机
   理———“甩干”机制,而且也会为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新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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