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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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存在的,当且仅当基于诉讼的需要,他们才得以成为这样一种法律事
   实。罗尔斯计划用“无知之幕”遮蔽的内容,可能恰恰是村民们生活的
   根本,反而是需要不断彰显的内容。中国人所秉持的实质正义理念极
   其强劲,人际间富于特殊主义、情境主义。福尔克马尔·格斯纳和尼克
   拉斯·卢曼曾将纠纷分为与人相关的冲突、与角色和规范相关的冲突。
   与人相关的冲突建立在紧密的、经常性接触和共同经历的关系上,参与
   方情感上相互联系,并且各自对对方抱有多种多样的和复杂的行为期
   望。如果在这样的群体内出现冲突,则它往往会超越特定的冲突内容,
   波及相关方之间的其他互动,最终会对整体关系投下阴影。若冲突内
   容演变成相关方之间的关系的全部,需要解决的不仅是他们之间特定
   的冲突,而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要重新定义(托马斯, 2008 : 256-257 )。
   在高度发达的西方法治社会尚且如此,惶论中国。 20 世纪 70 年代以
   来,在“送法下乡”的语境下,中国以“举国体制”推进乡村法制(治)建
   设,基本建构起乡村的司法制度框架。但作为乡村社会外生性力量的
   法律能否以及如何深入、扎根乡村社会尚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甩
   干”机制作为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其实是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早在
   20 世纪 40 年代,费孝通( 1985 : 58-59 )就表达了对法律下乡的忧虑: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
   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
   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
   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
   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
   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70 年过去了,中国乡村
   社会的变化可谓翻天覆地,然而,在历史的深处,这个问题依旧坚如磐
   石。法治的价值在于它是构建一个现代社会的基础,“法治正确”必须
   坚持。但法律强行下乡,就类似于现在对农民的强迁,逼农民上楼。农
   民的院落,宽敞、通达,有炊烟、牲畜,富有温情;而楼房亦有若干优点,
   卫生、舒适、隐秘,是“现代生活”的象征,农民对此并不天然排斥。问题
   是,如同农民往往被强拆,在住上哪怕比较满意的楼房前要有一段时间
   需要租房过渡一样,法治下乡是否意味着要强拆掉他们固有的道德、习
   惯和文化结构?即使“法律是个好东西”,在法律这片栖息地建成之前,
   他们的心灵又栖居何地?在一个缺少对现代法律充分信仰的乡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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