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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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伦理等传统力量在这种情境下就会暂时变得软弱无力,甚至不合时宜。
   按照形式理性的法律所须遵循的假设,“任何无法以法律术语合理阐释
   的事物,均为法律上不相关的事物”(陈聪富, 2003 : 33-61 ),而为了从
   形式上达到这个要求,就不得不在他们之间制造出一些实际上并不存
   在或者并不必要的麻烦来,以实现司法实践对日常叙事的规训。这样,
   在一个缺少对现代法律充分信仰的乡土社会里,法律更容易凸现其工
   具性的一面,被当作一种权势或压制他人的手段,“甩干”机制无法不蜕
   变为一种机械的、冷冰冰的设置。但“打官司”即使能实现从“打关系”
   到“打证据”的偏移,人们也只是更换了一种方式(比如从技术角度)对
   社会关系进行再动员,仍然习惯于从司法外部寻找力量,而唯独不相信
   法律本身的力量。这种司法与生活的间隙,更适合于乡村“律师”的发
   育,他们在乡村诉讼中的微妙作用为“甩干”机制的运作提供了脚注,即
   一方面,基于他们的乡土色彩和对地方知识的掌握,他们更易于理解当
   事人的个中因由,因而能游刃有余地在当事人与司法机构之间建立起
   沟通机制,对法律作常识化、常情化的理解,传递一些朴素化了的法律
   理念;另一方面,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加上他们相对于当事人在法律
   知识、诉讼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他们常常会制造、夸大讼争,法律常常会
   被塑造成技术性、策略性的工具,其普遍性受到质疑,其情境性得以放
   大,甚至法律知识亦可被整合为关系社会的组成部分。当法律程序终
   结,道德性的内容会重新浮现,人们会重新以实质正义的眼光来打量这
   一切,包括诉讼过程本身,那些已向法庭提交的“法律事实”也会被重新
   解释,“甩干”的效果被迅速解构。因而,司法实践也有吸纳日常实践和
   关系网络的一面,以免其运行过于干瘪。在中国的法治语境和司法实
   践中,“甩干”机制的运行困境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或许这是
   司法制度在乡村社会的不得不承受之重。

       六、小结与讨论

       本文旨在提出一种重新认识和解释中国乡村司法运行状况的方法
   或视角,以期对乡村司法含混、模糊的运作态势有一个清晰的透视。由
   于中国乡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注重宗法血缘、讲究伦常关系,在日
   常生活中充满了诸多伦理性、道德性的内容,致使司法体制与乡村现实
   之间存在着深深的抵牾。在这种情势下,乡村社会的司法究竟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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