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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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要打官司,同样需要进行类似于“甩干”的操作,以符合司法机器运转的
   要求。因而,“甩干”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尽管这其中存在着“甩干”的有
   无、多少、强弱等差异。但一旦问题发生在中国乡村(尤其是被现代化
   侵入程度较小的地域),其便有了不同的意义。在可以作为形式法治典
   范的美国,社会已充分分化,人们的关系已充分理性化,法律成为建构
   社会关系的基础性要素,诉讼活动与现实生活不会有过大的落差。但
   在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熟人社会中,伦理、习惯等仍然是支配人们的
   主要力量,法律只是蛰伏于后,以应对人际关系失衡的极端状态。一般
   来说,诉讼只是对当事人原有生活方式的一种扰动,在诉讼后,他们还
   要回复原有的生活状态。在韦伯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四个理想型中,或
   许中国农民所秉承的往往是一种实质不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混合体,从
   而与司法制度的形式化要求格格不入。“无知之幕”于司法运作中也更
   具现实性和情境性:它的背后是一整套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即个人是道
   德原则选择的 原 点 和 核 心。但在 中国 乡村 这种礼 俗 和 熟 人 社 会 里,
   罗尔斯计划用“无知之幕”遮蔽的内容,恰恰是村民们生活的根本,反而
   是需要不断彰显的内容。在乡村社会中,司法的制度构建既已完成,对
   形式理性的要求就不能不顾及。比如,近几年,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不
   断收缩、撤并,以与乡村社会保持距离。其初衷,除了基于对交通、通讯
   等成本方面的考虑外,更多的是为了摆脱乡镇政府的影响,树立司法独
   立的形象。这最终导致了一种悬浮式的乡村司法体制的形成,司法机
   构与乡村社会形成了一定的区隔。
       在这种情况下,“甩干”机制就成为一种勉为其难又不可或缺的装
   置。中国的司法并不具备终极性的权力,以其有限的司法能力和司法
   资源,它实际上无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不可能闸
   门大开,任由当事人启动司法程序。在乡村社会中,对于道德性、情感
   性、意气性的且无法化约为法律问题的纠纷,由于已超出其职能范围,
   客观上也需要一种前置程序加以过滤。另外,司法本身也有一种“形式
   化”的内在冲动,以捍卫其自身的价值与地位。于是,乡村司法体制尽
   管是悬浮的,但它又有一定“磁性”,并将符合要求、具有一定“磁性”的
   法律案件吸附过来。由于“甩干”机制主要在诉讼程序开始前非公开、
   非正式发挥作用,这就可以避免未经“甩干”的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
   可能导致的冲突与碰撞。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甩干”机制是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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