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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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息,对生活事实进行合法(律)化的修正,对适格的当事人进行确认,才
能为司法运行提供合格的事实,并为运用法律逻辑创造条件。在这里,
法律不再追问当事人的思想与动机,不再过问事件的来龙与去脉,而只
把焦点聚集在人们外在的行为举止上。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离婚纠纷并
不单纯意味着一种路径选择,更重要的是,这种解决方式需要当事人相
应地对法律情境进行一次临时性的建构,想象一种使私人问题“经官动
府”的处理方式,然后进行一些技术化的操作,或者说是一种编程,把自
己的问题用法院可以接受和识别的文字表达出来。这一点通过自助就
可做到,倘嫌麻烦,请他人捉刀即可,李涛的诉状就是出于代理人 13 的
手笔。于是,当跌宕起伏、旷日持久的“李高之争”以法律事实呈现时,
被凝固成了寥寥数语:“由于经别人介绍认识,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
情一般,经常吵架。 2008 年 3 月 18 日吵架后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
现和被告感情确认破裂……”,实现了“去道德化”、“去生活化”的过程。
代理人作为法律文本建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特别是原告方的代
理人)充当了这套“甩干”程序的辅助者,协助当事人实现了叙事方式的
转换,这好比在把衣服投入甩筒甩干前先拧一拧,去掉一部分水分,以
减轻甩筒的负载,便于甩干。但“拧水”与否对“甩干”机制无碍,法院自
身的程序运作才是决定性的。
“甩干”机制最终导向的是一种不同于民间的纠纷处理模式。“李
高之争”在原有的争议解决模式下,处理的进程是由他们双方来确定
的,双方都有相同程度的心理预期,只要他们有足够的耐心,争议就可
以按照某种预期持续下去。比如李、高双方都认识到中秋节这个节点
的重要性:高母有所期待,希望李涛在节日到来时有所行动;而李涛故
意按兵不动,以不作为的方式蔑视高母。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则意味
着离婚纠纷解决主导权和场域的转移,进入一种民诉法所规定的固定、
刻板和僵硬的流程:当事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同一时间和时限的要求,听
从法院对于案件审理过程的安排,由其作为第三方来主导这场诉辩交
易,“当法院的确把一个案件定义在法律范畴之内的时候,诉讼人就失
去了对问 题 解 释 的 控 制 权,失 去 了 对 所 提 供 的 解 决 方 式 的 控 制 权”
13. 鲁县离婚诉讼的代理人一般是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他们基本没有获得律师资格,但皆以
“律师”自称,他们许多人是退休人员,包括与公检法系统有各种关系的人员。法官们戏称他
们为“二律师”。“二”在某些场合下是一种贬称,如二鬼子、二杆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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