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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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息,对生活事实进行合法(律)化的修正,对适格的当事人进行确认,才
   能为司法运行提供合格的事实,并为运用法律逻辑创造条件。在这里,
   法律不再追问当事人的思想与动机,不再过问事件的来龙与去脉,而只
   把焦点聚集在人们外在的行为举止上。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离婚纠纷并
   不单纯意味着一种路径选择,更重要的是,这种解决方式需要当事人相
   应地对法律情境进行一次临时性的建构,想象一种使私人问题“经官动
   府”的处理方式,然后进行一些技术化的操作,或者说是一种编程,把自
   己的问题用法院可以接受和识别的文字表达出来。这一点通过自助就
   可做到,倘嫌麻烦,请他人捉刀即可,李涛的诉状就是出于代理人 13 的
   手笔。于是,当跌宕起伏、旷日持久的“李高之争”以法律事实呈现时,
   被凝固成了寥寥数语:“由于经别人介绍认识,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
   情一般,经常吵架。 2008 年 3 月 18 日吵架后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
   现和被告感情确认破裂……”,实现了“去道德化”、“去生活化”的过程。
   代理人作为法律文本建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特别是原告方的代
   理人)充当了这套“甩干”程序的辅助者,协助当事人实现了叙事方式的
   转换,这好比在把衣服投入甩筒甩干前先拧一拧,去掉一部分水分,以
   减轻甩筒的负载,便于甩干。但“拧水”与否对“甩干”机制无碍,法院自
   身的程序运作才是决定性的。
       “甩干”机制最终导向的是一种不同于民间的纠纷处理模式。“李
   高之争”在原有的争议解决模式下,处理的进程是由他们双方来确定
   的,双方都有相同程度的心理预期,只要他们有足够的耐心,争议就可
   以按照某种预期持续下去。比如李、高双方都认识到中秋节这个节点
   的重要性:高母有所期待,希望李涛在节日到来时有所行动;而李涛故
   意按兵不动,以不作为的方式蔑视高母。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则意味
   着离婚纠纷解决主导权和场域的转移,进入一种民诉法所规定的固定、
   刻板和僵硬的流程:当事人双方都必须遵守同一时间和时限的要求,听
   从法院对于案件审理过程的安排,由其作为第三方来主导这场诉辩交
   易,“当法院的确把一个案件定义在法律范畴之内的时候,诉讼人就失
   去了对问 题 解 释 的 控 制 权,失 去 了 对 所 提 供 的 解 决 方 式 的 控 制 权”

   13. 鲁县离婚诉讼的代理人一般是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他们基本没有获得律师资格,但皆以
   “律师”自称,他们许多人是退休人员,包括与公检法系统有各种关系的人员。法官们戏称他
   们为“二律师”。“二”在某些场合下是一种贬称,如二鬼子、二杆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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