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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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个要求,当事人欲寻求司法救济,则必须弄清楚自己是不是真正的直接
   利害关系人、谁是真正的被告、案件事实是怎样的、该提出什么样的诉
   讼请求、诉讼理由有哪些、属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以及归哪个法院管辖
   等。由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要件等同于起诉条件,并将起诉条
   件作为是否立案受理(即诉讼程序开始)的标准,这就导致了在尚未开
   始诉讼程序时,便对一系列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对其他大多数国
   家来说,在其法条表述和诉讼理论中几乎没有关于所谓“起诉条件”的
   表述和议论,从法理上说,这些本当属于诉讼开始以后才能审理的内
   容。所以,审判程序并不因当事人行使诉权之一的起诉权而开启,当事
   人的起诉也并不必然产生诉讼系属的效果, 7 这中间要经由一种类似
   于“甩干”机制的作用来打通诉讼的通道。
       在这些条件中,对案件事实的建构是关键性的一环,而这往往要依
   赖标志性事件的出现———这是司法程序得以启动和运行的必备条件。
   然而,生活中更多的是琐事而不是事件,即便是一桩微不足道的琐事,也
   是那个生活场景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诸多琐事构成了一个有机
   联系、相互依赖且密不可分的整体,我们如何对其进行拆解,又以何种理
   由赋予某一起或数起琐事而不是其他部分以法律上的意义?正是由于
   “甩干”机制的存在,这就变得相对简单了。“李高之争”首先是作为一个
   道德事件(或生活事件)展开的,它的标的也很明确:李涛要让步及如何
   让步,高艳要下台阶及如何下台阶,以便在中国式的常情常理中消弭冲
   突。因此,不能机械地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对“男尊女卑”等男权主义习惯
   的刻板描述。由于在传统社会中,个体并非独立的行动单位,对个体交
   涉乃至纠纷处理还要看到其背后家庭、家族的隐性力量,即使在冲突与
   纠纷过程中,家庭与家族的力量并没有实际使用。同时,由于整体上“男
   尊女卑”之类的男权主义文化的存在,民间自然也形成了一系列对其的
   平衡、制约机制,以防范男权主义对女性的过度压制。“回娘家”即是其
   中一种,它意味着女方“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舆论与文化亦赋予“回娘
   家”以道德正确的意味。 8 在“李高之争”中,高艳在冲突后回了娘家(先去
   的是其姐姐家,即广义的娘家),但由于高母咄咄逼人、李涛具有一定法


   7. 当然,法院的立案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它还受中国的政治制度、司法体制、审判资源
   等诸多“隐性”因素的影响,参见张卫平, 2009 。
   8. 李霞( 2010 )对此曾有过有趣的研究和精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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