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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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三、从事件到文本:“李高之争”的司法建构模式

       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李高之争”即便能说清楚,也很费
   口舌,可是法院为什么能够干脆利索地给了他们一个了断,为他们的争
   议画上一个句号?之后,为何李高双方对法院和法官都没有成见,认同
   判决结果,认可法院权威?这是因为,司法系统对纠纷的处理遵循了一
   种对常人来说有些陌生的格式。纠纷是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一种社
   会现象,它与人类的群体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交往频度等密切相关,因
   而,作为因应之道,人类社会也形成了化解纠纷的自然机制。在中国传
   统社会中,这种自然机制突出表现为民间社会对纠纷的主动回应,以维
   持基本的社会秩序。纠纷解决乃至纠纷治理作为专门议题却是近现代
   的事情,它是人类运用理性应对自身困境的一种反应。司法机构便是
   应对纠纷的一种最权威的社会设置和操作装置。在“李高之争”经李涛
   启动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取得了对此案的独有处断权,并在一种与现
   实生活相对隔离的状态下对案件进行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依据
   国家的法律逻辑重新建构、解释“李高之争”,从而将其纳入自己的话语
   体系。形象地说,就是通过一个类似于洗衣机甩干水分的过程,去除掉
   道德、习俗等与法律不直接相干的元素,完成了对这例纠纷的具体化和
   操作化的控制,使之由一起具体事件转化为一例诉讼文本。
       从制度规定看,“甩干”机制源自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特殊
   设计,特别是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自然的,“甩干”的限度及其面临
   的困境也与中国民事诉讼在中国乡村所面临的特殊情境密切相关。在
   整个司法流程中,从案件准入到审理再到判决的生成,“甩干”是其运作
   的核心机制之一,唯有通过法院这台“甩干机”的高速运转,一件有效的
   法律外衣才可以做成,一桩纠纷也才能披上这件外衣并以法律纠纷的
   面貌呈现。大量离婚诉讼中的事实,在被建构为一桩离婚案件的主体
   部分之前,乃是作为一种生活常态而存在的,当且仅当基于诉讼的需
   要,它们才得以成为这样一种法律事实。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
   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所规定的起诉
   条件,大都属于大陆法理论上的诉讼要件或实体判决的条件。按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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