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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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种结构条件约束下的李高之争,迟早要恢复平静的生活,转入常态。但
李高之争陷入了面子困局,因为自始至终双方都想在保全自己面子的
前提下早些结束对抗。由于法治文化的导入,尤其是司法作为纠纷解
决的权威手段的确立并触手可及,以至于李涛贸然启动司法程序,将双
方的纠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它的结局就出乎了双方的预料。
那么,当李高之争溢出其固有的生活场域而进入公共领域,同法律
碰撞时,会面临怎样的情形?现在来回顾一下李高之争的司法过程。李
高之争的卷宗,内容很简单,主要包含了三份法律文件:起诉状、调解书
和李涛应法官陈庆要求提供的汽修店权属证明,而高艳方面则未提供答
辩状、证人证言等任何书面资料。起诉状是按法院要求的固定格式填写
的,第一部分是姓氏、性别、住址、出生年月等当事人(李涛和高艳二人)
的个人信息;第二部分是诉讼请求:( 1 )坚决与被告离婚,( 2 )孩子归我(李
涛)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3 )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第三部分是事
实与理由: 2003 年 8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订婚, 2003 年 12 月 8 日与被告登
记结婚, 2004 年 11 月 10 日生有一女李悦。由于经别人介绍认识,婚前
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 2008 年 3 月 18 日吵架后被告回
娘家,至今未归。现与被告感情确认破裂,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求同
前。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部分也是无实质内容的个人信息,差别是男方的
两位代理人也列入其中。调解书中关于案由的内容如下:
原告李涛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无感情基
础,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
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艳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被告
每月支付 500 元抚养费,并要求分割汽修厂的一半财产。
经审理本院认定, 2003 年 8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
订婚, 2003 年 12 月 18 日在鲁县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书,
原、被告双方婚后于 2004 年 11 月 10 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悦,
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于 2008 年 3 月 18 日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现有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个、梳
妆台一个、衣架一个、衣柜一组、被子一床,上述财产均在原告
处。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鲁县民政局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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