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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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法律实践的实际过程中进行考察,才可能有新的洞见与发现。
实际上,正是在“送法下乡”如火如荼之际,关于乡村法制(治)建
设、民间纠纷解决乃至乡村治理的研究与反思也日益密集起来。这些
研究有一些鲜明的特点:第一,从学科背景看,有十分明显的学科综合
和融合的趋势,研究视野从法学、政治学到社会学、人类学,跨学科的优
势得以发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一些对农村问题的偏见,从而使研究
更加 宏 观 和 全 面 (陈 柏 峰, 2007 ;董 磊 明, 2008 ;郭 星 华、陆 益 龙, 2004 ;
强世功, 1997 ;刘正强, 2013 );第二,从学术旨趣看,既有回归经典、追随
费孝通足迹对乡村做艰苦细致的田野调查的学术追求,也有独辟蹊径、
大力开创新的研究路径和范式以对乡村社会做同情式理解的学术努力
(韩秀 桃, 2007 ;黄 宗 智, 2009 ;田 成 有, 2005 ;梁 治 平, 1991 ;赵 旭 东,
2001 );第三,从问题意识看,尽管兴趣不一且方法各异,诸多的研究逐
步聚焦到几大类关涉中国乡村社会发展与转型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来,
包括对当下乡村性质、特征的研究,对乡村纠纷解决的研究和对乡村治
理的研究等(贺雪峰, 2000 , 2001 ;冉井富, 2005 ;赵晓力, 1997 ;陈柏峰,
2012 )。
然而,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背景下,对于法制(治)在
乡村社会中的功能、作用和地位,学者们尽管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
究和探索,但仍有许多缺憾,突出表现为论者往往各执一端,落入“法律
文化”、“本土资源”和“法条主义”等派别的窠臼,使问题之辩演化为主
义之争。比如有学者认为,乡村司法应当完全摆脱地方化特征,走向追
求普适性的法治化的轨道,甚至认为,作为地方性知识载体和司法权力
运作导管的乡村干部都是“行政干预司法”的另类表达,应当被完全清
除出乡村司法过程(杨力, 2007 );亦有学者认为,在乡村社会出现了一
定程度的公共权威真空,加上现代性的话语在当下乡村社会中已有了
与之匹配结构的现实情况下,“迎法下乡”成为一种结构性的需求。 1 更
多的论者受苏力、梁治平等学者的影响,强调“本土资源”、“法律文化”
1. 对此观点,郭星华、邢朝国( 2010 )曾进行了反驳。他们认为,法律实践和法律参与的“知情
祛魅”逻辑从主体角度抑制了农民对法律的需求,基层司法体制的诸多弊端和缺陷则从外在
限制了农民的法律需求。“知情祛魅”逻辑下的“迎法下乡”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基于对法律权
威本身的信任,并且司法救济的诉诸者通常也不是以追求司法正义为目的,相反,更多的是通
过私人关系网络进入司法场域,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过程中自己与对方谈判博弈的工具和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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