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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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姻登记证明一份、被告提交的结婚证两份,均予以证实。
       调解书所载达成的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涛提出离婚,被告高艳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
       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李悦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放弃抚养费,
       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婚前财产———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个、梳妆台
       一个、衣架一个、衣柜一组、被子一床归被告所有,原告应于
       2008 年 11 月 21 日前将上述财产过付给被告。
           四、被告高艳自愿放弃其他财产,原、被告双方今后别无
       其他牵扯。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李涛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
       意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述所呈现的作为诉讼文本的“李高之争”与作为实体事件的“李
   高之争”具有截然不同的面相。“文本”所体现出的法律装订术和剪裁
   术令人惊叹:情节简略、人物蒸发,特别是曾几何时作为“李高之争”关
   键人物的高母被排除在这个文本之外———如果对事件不了解的话,我
   们会误以为这是另外一起案件。在起诉状中,李涛(及其代理人)按照
   法律格式对他们的争议所做的叙述仅寥寥数语:“由于经别人介绍认
   识,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架。 2008 年 3 月 18 日吵
   架后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而调解书所列的被告婚前财产和原被告
   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则是由法院唯一查明的内容。诚如赵晓力
   ( 1997 : 538 )所言,“法律就是在案卷制作、整理、装订等等这样的琐事中
   完成了它的想象的统一性,它对生活的想象的覆盖和穿透,发现了自身
   被实施、被拓扑的证据。法律对案件程序、实体、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最
   终落实为案卷制作的合法性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实现的证据还要到卷
   宗中去寻找。”简而言之,“李高之争”的法律文本就是这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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