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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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5

   前的求助者” 10 真诚而又疑惑地在极短的时间( 18 分钟) 11 内配合完成
   了庭审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以“洁净化”为目标,舍弃掉了道德、
   习惯等诸多非法律的元素,以一种生硬、执拗的方式按照其固有的逻辑
   对李、高的争议做出了权威性的“纯粹”处理。由此可见,“李高之争”司
   法建构的核心环节,就是将李、高两个家庭的道德之争 12
   转化为李、高个人的法律之争,换言之,双方共同指向的问题、矛盾、目
   标由一个笼统的“道德标的”转化为了一个清晰的“诉讼标的”(见表 1 )。

                    表 1 :李高之争的道德标的与诉讼标的
                      道德标的                        诉讼标的
     载体            (作为实体的)事件                  (作为诉讼的)文本
    参与者       李、高两个家庭的不确定多数人                   李涛与高艳二人
           由女方提出(高三条):                   由男方提出(李三条):
          1. 李涛今后每月给高家父母 200 元;          1. 坚决与被告离婚;
     内容   2. 李涛将在其父名下 的 汽 修 店 过 户 到 李    2. 孩子归李涛抚养,女方支付抚养
           本人名下;                         费;
          3. 李涛给所有女方的亲戚赔礼道歉。             3. 诉讼费、送达费由被告承担。

      由道德标的到诉讼标的转化的过程,也就是生活事实被筛选与建
   构为诉讼事实的过程。大量离婚诉讼中的事实,在被建构为一桩离婚
   案件的组成部分前,是作为一种生活的常态而存在的,当且仅当基于诉
   讼的需要,他们才得以成为这样一种法律事实。只有通过筛除生活情
   境中不符合法律要求和诉讼程序的因素以及一些被认为是冗余的信


   10. 美国学者苏珊·索比( 2004 )根据自己的研究,将人们与法律的关系区分为三种类型,即
   法律面前的求助者、法律游戏的参与者和法律困境的反抗者。对于法律面前的求助者而言,
   “ 人们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被认为是远离人们日常生活的公正行为的客观领域。在这类叙
   述中,法律是庄严的。法律根据明确的条文在严格隔离开的空间内运行。这里,人们与法律
   之间的关系似乎被看做与日常生活相分离的一个领域:具有非连续性和独特性,同时又具有
   权威性和可预见性。法律被描述为正式安排好的明确的条文和程序的理性等级体系”。对于
   法律游戏的参与者,“人们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被描述为一种游戏,被描述为一个利用已有
   的规则和创造新的规则以实现最大利益和价值的有边界的竞技场”,“法律的这种形式被看做
   是与日常的事件和欲望同时运作的,而不是存在于日常生活之外的”。对于法律困境的反抗
   者,“法律被看作是一种不平等力量的产物。人们与法律的关系被理解为是任意的和反复无
   常的,而不是客观的和公正的”。
   11. 正式审理的时间只有 18 分钟,但法官用于调解的时间则数倍于审理时间,这主要表现在
   庭审前后法官在走廊里和楼梯口等处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的撮合、劝解。
   12. 这里(包括本文其他一些地方)使用的道德是一种“泛”道德,即李高之争的议题充满了价
   值判断,即使是利益之争和理性算计的部分,也是以道德作为最终的解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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