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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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干”机制:中国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
式与实质( 犳狅狉犿犪犾 / 狊狌犫狊狋犪狀狋犻狏犲 )这两对概念的两两组合,构成了四种不
同的法律“理想型”,即法律形式依循着形式不理性 → 实质不理性 → 实
质理性 → 形式理性的不同阶段进行演化,也就是一个经由“祛魅”而逐
渐理性化( 狋犺犲狉犪狋犻狅狀犪犾犻狕犪狋犻狅狀狅犳犾犪狑 )的过程,即“法律与诉讼的一般发
展,按照理论上的‘发展阶段’整理的话,是从‘法先知’的卡理斯玛法启
示,发展到法律名家的经验性法创造与法发现(预防法学与判例的法创
造阶段),进而发展到世俗的公权力与神权政治的权力下达法指令的阶
段,最后则为接受法学教育者(专门法律家)体系性的法制定与奠基于
文献和形式逻辑训练的专门的‘司法审判’阶段。以此,法的形式性质
的发展阶段,则是从原始的诉讼里源于巫术的形式主义和源于启示的
非理性的结合形态,时而途经源于神权政治或家产制的实质而非形式
的目的理性的转折阶段,发展到愈来愈专门化的法学的、也就是逻辑的
合理性与体系性,并且因而达到———首先纯由外在看来———法之逻辑
的纯化与演绎的严格化,以及诉讼技术之越来越合理化的阶段。”因为
韦伯坚持区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坚执社会学方法论“价值中立”的
立场,贯彻到法律领域,即认为形式理性具有缜密的法律体系、一般化
普遍的原则,以及法律意义的逻辑解释不受任何外在实质价值(政治、
伦理或宗教的规范)的干扰等等(陈聪富, 2003 : 33-61 )。中国的法律
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特别是深受德国法律的影响,因而,关于形
式理性法律的特点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亦有明显的体现。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关于“无知之幕”( 狏犲犻犾狅犳犻 犵 狀狅狉犪狀犮犲 )的设论与
“形式理性”的内涵异曲同工,也为理解“甩干”机制提供了政治学视角。
罗尔斯认为,为了达到正义的原则,人们必须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
达到一种无偏见的状态,即不应该知道有关他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
殊事实,将所有能够影响人们进行公正选择的事实、知识和信息都过滤
出去。被“无知之幕”遮住的东西包括:( 1 )每个人的社会地位、阶级出
身、天生资质和理智能力等;( 2 )每个人自己关于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
计划以及心理特征等;( 3 )每个人存在于其中的社会之政治和经济状
况,以及这个社会所能达到的文明程度和文化水平等。“无知之幕”假
设的成立,必须有赖于正义观即正义原则对于客观事实的甄别与过滤
选择。罗尔斯( 2009 : 105-106 )所主张的乃是程序正义的观念,“其目
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即无论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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