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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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和平,它们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没有中间状态。一切秩序、道德甚至
   生命与财产的安全皆以利维坦为基础。所以,在国家与法律之外,没有
   任何社 会 状 态 可 以 得 到 维 持;在 国 家 与 法 律 之 外,人 们 也 找 不 到
   犿狅犲狌狉狊的踪迹。道德状态与法律状态同为一体,它们有共同的起源:
   既源于自然法,又源自利维坦的公共意志( 犮狅犿犿狅狀狑犻犾犾 )。没有主权者
   的权威,自然法只能是沉默的,人所具有的道德能力也被隐匿起来,毫
   无效果。作为社会现实的 犿狅犲狌狉狊 只可能是利维坦和法律塑造的人为
   产物,不具备独立的个性与力量,也不能独立存在。孟德斯鸠( 1959 : 5 )
   批判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认为他“把只有在社会建立以后才能发生的
   事情加在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的身上”。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状态下
   的野蛮人天然倾向于社会,相互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爱慕与和平。“社
   会”有其自然的一面,孕育在自然之中。与此同时,社会的具体形态和
   性格又受到气候、土地、政制、先例、宗教等特殊因素的影响,具有其历
   史性的一面。在孟德斯鸠的论述中, 犿狅犲狌狉狊 更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
   不同民族具有各自的精神、风俗和习惯,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传
   统相关。正因为如此,卢梭( 犚狅狌狊狊犲犪狌 , 1979 : 458 )在《爱 弥儿》中批 评
   孟德斯鸠的政治学尚停留在历史的层面,仅满足于讨论既存政府的实
   定法( 狅狊犻狋犻狏犲犾犪狑 ),而忽视了政治法( 狅犾犻狋犻犮犪犾狉犻 犵 犺狋 )的原则———其自然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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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三位思想家的论述中,我们能看到一种逐渐增强的将社会和
   犿狅犲狌狉狊 植根于自然的努力。霍布斯完全否定社会的自然性,孟德斯鸠
   虽然承认 犿狅犲狌狉狊 相对于法律具有更加自然的地位,但他却几乎拒绝通
   过人性来理解社会。因此,社会是独立于人的自然存在的实体,具有自
   己法则,仅与自己的历史有关。所以,孟德斯鸠所推崇的理想立法者不
   是吕库古,而是梭伦———前者教化人,塑造道德风尚,从而创制立法;后
   者仅以社会的历史条件为前提,让法律适应环境,使之达到最好的状态。
   与之相反,卢梭认为, 犿狅犲狌狉狊 根源于人性本身,立法者若能审慎地处理
   “人的自然”( 犺狌犿犪狀狀犪狋狌狉犲 )、“人的条件”( 犺狌犿犪狀犮狅狀犱犻狋犻狅狀 )与自然必然性
   ( 狀犪狋狌狉犪犾狀犲犮犲狊狊犻狋 狔 )之间的辩证关系,那么,对抗社会偏见的德性便能在个
   人身上培植起来,良好的 犿狅犲狌狉狊 就能从社会中成长起来。
       因此,道德教育需要以人的自然单纯性和统一性为基础,只有保持
   了内在的纯真,才能对抗步入成年之后内心中的激情以及文明社会中
   的分裂和虚荣。对社会或个人来说, 犿狅犲狌狉狊 和道德的产生是一个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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