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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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4
组复调也完整地包含在《爱弥儿》一书中。一端是法律,一端是自然人,
它们如何才能汇合连接在一起?这决不能依赖于抽象的原则或任何强
制性的措施,而需要基于自然的教育。
卢梭对彼得大帝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对霍布斯的批评。
根据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彼得在军事、法律和经济改革上的丰功伟绩必
然够得上贤君的标准,俄罗斯的政治功业也堪称利维坦的楷模。但霍
布斯却误将文明社会的堕落状态视为理论前提,即自然状态。霍布斯
没有认识到,社会并非政治法的产物,而是先于其存在。社会是“一种
自成一类的存在”(涂尔干, 2006 : 72-73 ),决定着法律。正是在这个意
义上,涂尔干认为卢梭是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如果一味地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卢梭,就容易把他的思想
简单化、片面化。同时,若依据这样的理解来反观现实,又容易将现实
简单化和教条化,像彼得一样看不到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
立法者与公民教育之间的复调结构。
值得重视的是,卢梭思想中最先为国人接触并接受的乃是其民权
政体的思想。不少有志之士受其思想感召,“心志为之一变”,力主改革
政府法度,甚至革命(夏良才, 2009 )。与此同时,彼得大帝亦被近代国
人视作变法强国的典范。虽然近代史上,关于国家未来的设计有“共
和”与“君主立宪”之争,但它们却具有共同的学理基础,即通过革新法
度,更张政治关系,并引入新的文化来塑造国民经济以及新的国民。也
就是说,在近代士人的眼中,卢梭与彼得大帝之间有着根本的一致性,
只不过一个为变法提供知识理论基础,另一个为变法提供实践和经验
的模范。可以说,对卢梭的这种片面理解已经形成了刻板印象,甚至形
成了一个强大的传统。如此理解的另一个结果便是将其思想视为宣扬
专制的毒药。尽管卢梭( 2003犪 : 108-112 )一再声称自己是专制政治的
批评者,但很多学者仍然认为,卢梭的思想中具有集权和专制主义的实
质,应该为法国大革命中的专制政治和其思想所及国度的专制政治负
责(托多罗夫, 2012 : 117 )。
在上述语境中,卢梭所获得的赞誉和批判其实都偏离了他自身。
当批评者一再要求思想(知识)为现实灾难承担责任的时候,他们预设
了一个基本前提:现实社会会对“知识”自然屈服。但他们忽视了一个
问题:知识应该如何对社会和道德发生作用,知识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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