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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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与公民的复调


   持立法的活力,为法律不断注入新的生命,从而保证普遍意志不会屈服
   于特殊意志。卢梭认为,在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中存在着一个黄金时
   代,那时没有政府和法律,人们仅依靠彼此之间的温情、道德和对报复
   的恐惧就能维持和平与秩序。在那个自然纯良的状态中,个人意志尚
   未偏离普遍意志,实定法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亦可说实定法与道德合二
   为一。两相权衡,道德更为重要,甚至决定着法律能否实现其职能,即
   决定着主权者的意志和行为能否实现。道德关系着主权者的健康,因
   此也关系着政治体的自由,是立法者最应该重视的。
       因此,明智的立法者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
   考察为之立法的人民,看他们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卢梭, 2003犪 :
   55 )。适宜于立法的“成熟”民族正是道德上自由,具有良好风俗的民
   族。这样的人民具有“自然的单纯性”,拥有适度的疆域体量,享有安全
   与自由之间的平衡,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与迷信。处于自然单纯性中
   的人民既能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需要,又能认识到社会公约的根本原
   则,却尚未沾染社会的偏见与习俗。这样的人民拥有与自然之间的内
   在和谐,拥有与自然环境、气候、人口数量相适宜的生产生活方式。
       英明的立法者深谙道德风俗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他必然要等
   待民族成熟时刻的到来,必然要使其立法与风俗相适应。不仅如此,立
   法者还是一个具有卓越能力的人,不仅能够纯净人的心灵,甚至能够改
   变人性。也就是说,立法者能够塑造人民。借助于他的智慧,诉诸宗教
   和立法,他能够培育良好的道德风尚,将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需要相结
   合(卢梭, 2003犪 : 64-65 )。卢梭( 犚狅狌狊狊犲犪狌 , 1998 : 69 )一再强调成熟民
   族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立法者对待自然的正确态度:一方面,立法者“能
   够以作为全体之一部分的道德存在来取代我们得之于自然的独立的物
   理性存在”;另一方面,又要让人民尽可能少地受到迷信与偏见的污
   染,保持自然的单纯性。卢梭甚至认为,最理想的公民社会就是在“最
   好地模仿自然状态”(涂尔干, 2006 : 88 )。在自然状态中,个体与其他个
   体之间没有关系,只依赖于一个普遍力量,即自然。在政治体中,公民
   之间相互独立自由,所有人都只服从于普遍意志。自然状态与公民状
   态之间的内在一致性也揭示了自然与普遍意志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因
   此,公民社会就必然蕴含着自然与社会性激情之间的张力:公民需要对
   抗激情才能实现社会中的自由,这就需要诉诸德性。道德是一个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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