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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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与公民的复调


   邦灵魂结构的外在形式(亚里士多德, 1965 ),对政治生活不再具有最根
   本的决定性意义。政府形式下降为人民与臣民之间的比例中项,它应
   当是主权意志的执行者。政府的产生源自于人民的授权,因此,人民与
   公民先于政府而存在。由此,卢梭逆转了亚里士多德“人是城邦动物”
   的命题:不是城邦塑造公民(与人民),而是人民或公民选择政府。走出
   自然状态的人之所以要进入政治社会,其目的只是为了重获自由,这正
   是原始契约的要义。因此,无论在何种政府形式下,人民都不能让政府
   意志凌驾于普遍意志之上,绝不能让君主的特殊意志危害自由。但是,
   人民绝非一个抽象而纯粹的形式,而是现实的存在:她要在土地上耕
   耘,要与自然的必然性发生关系;她具有自己的生产方式、数量与品质;
   她具有自己的情感状态以及对是非好恶的判断。亦即,每一个民族都
   具有自己的道德与民情。因此,在政制设计、政策制定等政治事务的考
   量中,立法者和君主就不能仅仅诉诸抽象的权利原则,而要面对人民的
   本质与现实,要考虑“政治体” 1 或社会的自然与现实。
       既然人民在逻辑上先于政体,那么,使人民凝聚在一起的力量就先
   于任何政府原理或政治法。亦即,由自然人到公民的成长历程独立于
   任何政治法,而且这个转变奠定了政治法的基础和根本原则。正如上
   文所暗示的那样,卢梭的政治和社会学说中并行着立法者与公民的双
   重复调。它们沿着不同的路径伸展,最终在普遍意志的交点上汇合:法
   律与道德从不同的方向出发,最终却要在政治体中相互交融,相互哺育
   支持。与道德相比,法律是更加人为的事物,是立法者的人为创设。道
   德则要从自然人的成长中孕生出来,从人的怜悯心和“完善自身”的能
   力中孕生出来。 2 法律应当为道德风俗的孕育提供条件,却不能强行塑
   造或改变道德与民情。涂尔干( 2006 : 64 )就卢梭对社会起源的论述曾
   作出过颇为深刻的解读,他认为卢梭发现了与天意秩序一致的社会存
   在,社会和道德的诞生“不能被看作是与自然必然性相反的东西”。《社
   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展示了这一组复调彼此交织的内在运动。如果
   按照卢梭自己的定位,《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爱弥儿》的附录,那么这一

   1. 卢梭所谓的“政治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
   2. 即便说自然人与道德人以原初契约作为分界,道德仍然比法律更为自然,因为法律正是要
   加在由社会契约创造出来的道德存在身上。不仅如此,原初契约必然产生于自然人的内在天
   性和能力,它仍然具有一个自然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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