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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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腐化。对政治体而言,征服并非其活力的源泉,亦非其最高的原
则或目的。最原初的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命,惟有公民自由( 犮犻狏犻犾
犳狉犲犲犱狅犿 ),亦即普遍意志( 犲狀犲狉犪犾狑犻犾犾 )的统治和人民的立法才能为之
犵
带来源源不竭的活力,否则政治体将逐渐衰竭并走向死亡。
主权者人民才是政治的根本。政治体的自由与活力有赖于两端:
一为良好的法律与制度,人民的普遍意志据此得以实现;二为良好的道
德风尚,从而使公共意见和判断与普遍意志保持一致。良好的法律为
人民的立法行为提供制度安排与空间,良好的道德则使人民能够正确
认识到自身的需求和幸福,使人民的判断不违背理性。主权者的神圣
地位既有制度要求,又有道德要求,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社会契
约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卷一、卷二为第一部分,阐述政治权利的
基本原理;卷三为第二部分,阐述政治权利原理的实际应用,即政府学
说;卷四为第三部分,以罗马为范例阐释普遍意志对政治体的重要意义
及其在制度设计中的体现。这三部分的论述层层推进,第三部分可以
说是对前两部分论述的综合,即以史论的方式呈现此前论述的抽象原
理———主权学说和政府理论。在卢梭评述(或赞许)的罗马政制中,人
民大会、保民官制和独裁制体现的是人民与君主之间的关系,是对前述
政府理论的诠释。除此之外,卢梭( 2003犪 : 163 )还花了许多笔墨论述监
察官制和公民宗教( 犮犻狏犻犾狉犲犾犻 犵 犻狅狀 )。这两者旨在保持和塑造人民的道
德风俗,其设计并不在卢梭政府理论的范围之内,却令卢梭大为称道,
因为他深知风俗( 犿狅犲狌狉狊 )对法律的重要意义,甚至认为风俗(或公共
意见)“就是一种法律”。
卢梭将法律分为四类:政治法、刑法、民法以及不成文法。所谓的
不成文法,指的正是道德、习俗和公共意见。它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
一种,它“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卢梭, 2003犪 :
70 )。道德和风俗如此重要,卢梭( 2003犪 : 70 )毫不吝惜对它的赞美,说
它是“伟大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是“穹顶上不可动摇的
拱心石”。道德还是法律获取生命与活力的源泉。“它每天都在获得新
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
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
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卢梭, 2003犪 : 70 )。法律乃是主权者的意
志和行为,道德则能使主权者人民能够关心共同体利益和自身幸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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