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社会》201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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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主与政治发展


   官员为了升迁,往往与作为经济增长来源的民营部门合作;并且,地方
   官员控制大多数项目的批准,以及在企业转制和土地出让中掌握充分
   的决定权,都有利于地方政府与私营企业主的共谋。这些都使得这种
   庇护关系具有相当大的弥散性( 犇犻犮犽狊狅狀 , 2009 )。
       陈安( 犆犺犲狀 , 2002 )的研究虽然并未将中国的私营企业主作为铁板
   一块,而将之区分为寄生型和白手起家型,不过他也认为不同的类型都
   与政府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他认为,所谓寄生型
   包括了当权者的子女、配偶、亲戚和卸任的官员,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
   一个全能的政治体系下产生和发展起来,他们与权力中心建立了共生
   关系,很少为了政治参与的进一步扩展而斗争,有强大的利益驱动去维
   持现存政权;而所谓白手起家型则代表了从中国社会底层发展起来的
   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寄生型商人与国家权力的长期共生性利益交换不
   同,这些私营企业主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建立在具体的办事和关系建
   构基础之上。
       与这些强调庇护关系的弥散性不同,另一种观点更侧重于分析私
   营企业主与政府差异性的关系,即特别强调了私营企业主与政府之间
   可能存在的不同于交换和共谋的对抗性关系。比较研究已发现,在后
   工业化国家,资本家内部是存在巨大差异的:资本家的上层容易为国家
   所吸纳,而构成了私营企业大部分的下层缺少信息和资源来进行政治
   动员,只有中层能够积聚资源和物质动机来与国家对抗。相应的,在中
   国研究中,蔡欣怡( 犜狊犪犻 , 2008 )强调,不能将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看作是
   一个享有共同的身份、利益和行为,进而能够共同制造政治影响的阶
   级。她反复强调他们是分裂的,私营企业主从未作为一个阶级来动员、
   寻求政权的改变。根据与政府关系的不同,她从两个维度———对抗国
   家的能力和对抗国家的意愿———出发,将中国的私营企业主划分为四
   种类型:第一类同时具有对抗国家的能力和意愿,是进取型的企业家;
   第二类有对抗国家的意愿,但却没有对抗国家的能力,是不情愿地接受
   国家权力支配的企业家;第三类是有对抗国家的能力,但没有对抗国家
   的意愿,是忠诚地接受国家权力支配的企业家;第四类是既没有对抗国
   家的能力也没有对抗国家的意愿,是逃避型的企业家。在她看来,第一
   种类型的企业家是唯一能够推动民主化的力量( 犜狊犪犻 , 2005 )。
       在蔡欣怡( 犜狊犪犻 , 2007 )的分析中,并非所有的私营企业主都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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