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社会》2014年第2期
P. 81

社会· 2014 · 2

  犑. 谢夫( 犜犺狅犿犪狊犑.犛犮犺犲犳犳 )也在精神疾病解释领域引入“标签论”,从而
   确立起了精神疾病解释的社会建构论范式。他主张,精神疾病不过是
   一类 无 法 用 通 常 的 标 签 加 以 定 义 的 越 轨———“剩 余 越 轨”( 狉犲狊犻犱狌犪犾
   犱犲狏犻犪狀犮犲 )( 犛犮犺犲犳犳 , 1966 )。在谢夫的眼里,正是社会对此类越轨的反
   应过 程 促 成 了 精 神 疾 病 的 形 成,而 对 剩 余 越 轨 行 为 贴 “标 签 ”

   ( 犔犪犫犲犾犻狀 犵 )是这一 过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决 定 因 素。正 如 贝 克 尔 ( 犅犲犮犽犲狉 ,
   1973 : 26 )所总结的那样,越轨并不是指个人行动的性质,而应归结为是
   社会的规制及控制应用到特定个人身上的结果。上述标签论视角可以
   被称之为是引发了对精神疾病理解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笔者以为,在这一哥白尼式的革命之后,精神疾病不再意味着是特
   定个人的行为特征,而是特定个人被认定、分类为“精神病患者”,从而导
   致其最终被隔离、收容的一个社会过程。是否将某人诊断为精神疾病患
   者的决定因素,不仅在于此人的行为本身,而且在于这一行为与其社会
   意义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同类行为并非必定被解释为精神疾病的症
   候,个体是否被诊断为精神疾病、被精神病院收容是受到该个体的社会
   经济地位、越轨行为的可视化、家庭成员的宽容度、甚至附近精神病院有
   无空余床位等各种社会性的偶然因素所左右的。但是,一旦被贴上“精
   神疾病”这一标签之后,精神医生、精神病院等“精神卫生制度”就会强行
   使该个体与“精神疾病患者”这一社会刻板印象对上号。作为精神疾病
   患者,其所有行为(包括其“正常”行为在内)都被置于在精神医学的框架
   中作为“精神疾病的症候”加以鉴别和解释。由此可知,“精神疾病”乃是
   特定个体被强行解释后所标识的一种“社会角色”,以精神病院为首的全
   控机构则可被理解为是不断再生产精神疾病患者的装置。
       恰如福柯( 1999 : 290-336 )所指出的那样,监狱给予了服刑者学
   习犯罪的机会,并造就了大量的过失犯,标签论所披露的正是精神病
   院这一医疗机构的逆向功能,描 绘 出了 精神 病院 使“病理 性行 为”更
   加强化的侧面。但有 必 要 注 意的 是,标签 论的 指向并不仅仅 停留在
   揭露精神病院等社会 控 制机 构导 致 了越 轨行 为的 强化,而在 于主张
   整个社会反应制造了“精神疾病患者”。所以,无论是戈夫曼、贝克尔
   还是谢夫,他们对于 当 时 的精 神医 疗改革 都不 抱有乐 观的态 度。不
   过,对全控机构的批判以及标签论的视角,毕竟还是改变了传统精神
   医疗中以治疗为中心的模式,使其转向了对收容者现实状况的关注,

    · 7 4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