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社会》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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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2

   他们的孙子女也是我的孙子女;我的父亲的兄弟都是我的父亲,姊妹都
   是我的母亲,我的母亲的兄弟也都是我的父亲,她们的姊妹都是我的母
   亲,这些长辈的子女都是我的兄弟姊妹,他们的孙子女都是我的子女;
   我的祖父和外祖父的兄弟都是我的祖父,他们的姊妹都是我的祖母,他
   们的儿子都是我的父亲,他们的女儿都是我的母亲,他们的孙子和外孙
   都是我的兄弟,他们的孙女和外孙女都是我的姊妹。余可以此类推。
       摩尔根认为,之所以形成如此粗糙的类别式亲属称谓,绝不是因为
   语言的贫乏或对亲属关系的漠视,而只能表明,在历史上的某个阶段,
   这里曾经盛行兄弟姊妹之间相互集体通婚的制度,即他所谓的血婚制。
   于是,我的所有姊妹,从、表姊妹,等等,都是我的妻子,我和我的兄弟以
   及我的所有从、表兄弟,一起共享这些妻子,所有兄弟姊妹的子女,分不
   出来具体是哪个所生,就都是我的子女,各代以此类推。由于同样的原
   因,在血亲和姻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区别,我的祖父就是我的祖母的兄
   弟,也就是 我 的 外 祖 父,因 而 就 没 有 祖 父 和 外 祖 父 的 区 别。摩 尔 根
   ( 1981 : 404 )认为,这种血婚制应该就是人类在蒙昧时代的婚姻制度,
   是“一种合乎自然的,实际存在的制度”。他认为,血婚制团体是人类走
   出完全混乱的群交状态之后所进入的“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摩
   尔根, 1981 : 412 ),中国的九族制度和柏拉图《理想国》中描述的共妻很
   可能都是由血婚制发展而来的(摩尔根, 1981 : 411-412 )。
       血婚制逐渐转变为伙婚制。伙婚制流行于蒙昧时代,甚至到野蛮
   时代仍然存在。伙婚制是和氏族组织同步产生的。摩尔根通过对澳洲
   土著婚姻制度的分析认为,最先是产生了以性为基础的姻族,禁止亲兄
   弟姊妹之间的婚姻,后来又产生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使群婚规模逐
   渐缩小。在姻族制度下,血婚制下亲兄弟姊妹相互通婚的情况逐渐消
   失,但娶旁系从、表姊妹的情况依然存在,到氏族产生之后,也逐渐终
   止,但是兄弟共享妻子,姊妹共享丈夫的情况依然继续。摩尔根描述的
   伙婚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个男子把他的妻子的姊妹,无论是直系
   的还是旁系的,也当做是自己的妻子;而这些姊妹的其他丈夫未必是他
   的兄弟,他称之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伙伴。另外一种是,一个女子把
   她的丈夫的兄弟,无论是直系的还是旁系的,也都当做自己的丈夫;而
   这些兄弟的其他妻子未必是她的姊妹,她把这些女人称为普那路亚。
   摩尔根认为,“从血婚制到伙婚制家族的这一社会进步,标志着一次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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