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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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1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如果关系网本身就构成了以关系为基础的
信任约束机制,那么重视关系的信任是否就是特殊信任?笔者认为不
是。因为关系网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它同社会制度一样对信任起到
了保护的作用。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人在交往或交易中不能确定是否
相信另一个人,但只要他们享有一个共同的网络,或者对此人所在的网
络具有全知性的信息,就没有什么可以担心的。这样的观点无论在传
统还是现在都能得到实证资料的支持(蒂利, 2010 ;雷丁, 2009 ;翟学伟,
2003 )。由此可见,中国人的信任特点不在于是特殊信任还是普遍信
任,而在于是借助于网络化的方式制约,还是制度化的方式制约。
第三,笔者觉得还有必要讨论一下作者本人所提出的“放心关系”
与日本学者提出的“保证关系”是不是同一种含义。这里也许存在很容
易被混淆的地方是,日本学者有时也把保证关系说成放心关系,或者安
心关系。但仔细阅读他们的观点便可以发现,他们所谓的保证关系是
指因为有一套严厉的规范和处罚机制作为团体成立的前提,才会让团
体成员不把彼此的关系建立在信任方面,而是建立在保证或者承诺方
面(山岸俊男、山岸绿, 2003 )。保证或者承诺不需要信任,虽属于笔者
所谓的无信任地带,但与他们的观点非常不一致的地方在于,笔者强调
的这种无信任地带恰恰因为不需要约束机制才让人放心的,而信任解
放理论中的无信任地带是需要制约机制才使人放心的。可见,这是一
个相反的观点。笔者理解的强制性的制度形成是因为社会失去了信
任,所以需要靠制度性监督与惩处来保证其成员的有机团结;而山岸俊
男等( 2003 )的观点则在于强调,因为有制度性制约在,所以团体成员之
间可以达成保证关系。这两种理论中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放弃了
使用“信任关系”。但笔者划分出来的无信任地带比解放理论更进一
层。根据上面的反复论证,笔者认为进一步区分无信任地带是必要的,
否则很多社会现象不好解释,至少不符合中国文化中的很多特点。在
一个家族主义很发达的社会,放心关系不以约束为前提,而是以假设为
前提。中国文化假定了亲人与信任之间具有极高的同质性,即使没有
处罚机制的介入,这样的信任度本身也是极高的。
最后,当特殊信任或者普遍信任不再成为一种考察中国人信任方
式的框架时,许多研究中提到的所谓儒家文化与普遍信任之间是负效
应的观点(周怡, 2013 ),也就不成立了。如果一定要问儒家文化究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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