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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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
的排列是父子和兄弟属于血缘内,夫妇、君臣、朋友属于血缘外。当我
们再回到约束机制上来考察时,就可以发现其约束方向之差别。按照
曾对中国文化带来巨大影响的孟子的提法,父子和兄弟需要遵循的伦
理是“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即强调的是仁爱、秩序与规矩;而夫妇、
君臣和朋友要遵循的伦理分别是“夫妇有别”、“君臣有义”和“朋友有
信”,即指向的都是信任的约束。其中比较好理解的是“义”和“信”,它
们都指向信任,在中国词汇中可以合并为“信义”。而夫妇关系则比较
复杂,所谓“别”做“区别”、“不同”来理解。更多的含义是因性别导致的
规范差异,即各守各的规矩,比如男女授受不亲;但是这里还有一种可
以挖掘的差别是要把一个原本属于外人的身份转化成一个家里人。那
么,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其伦理重点应该是侧重家内的规范、秩序,还是
家外的信任呢?只能说妻子的角色在理论意义上处在“放心关系”与
“信任关系”的边缘。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对婚姻的理解偏于女子结婚是
嫁入男方家,结果更容易把妻子归入放心关系,而现代化社会更强调婚
后夫妻单独过时,那么信任关系就由此形成。回到传统社会中,即使妻
子可以纳入放心关系,但中国人在父子、兄弟和夫妻关系的选择性上,
还是更倾向于将父子、兄弟看得更亲一些,也就是把前者归结于放心关
系,而把夫妻归结于放心与信任的过渡带上。不过,这样的阐述还属于
社会伦理的原则部分,在具体生活中则需要根据妻子本人实际表现如
何再做定义。
以上有关夫妇关系的讨论,在更大的范围内也正好符合笔者在常
理上关于婚姻的讨论。也就是说,儒家文化强调的“从一而终”、“不离
不弃”不仅是一种文化价值,还是一个现实。价值一旦要落到实处,夫
妻之间能自觉自愿地做当然最为理想,可是,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毕竟还
是不能完全保证人们都如此,所以就需要加入一定的乃至苛刻约束机
制。当然,因文化各异,婚姻的约束机制也就有所不同。比如西方人为
此要把婚礼放在教堂里进行,相恋的男女要面对上帝,在神父面前宣誓
忠于对方;而中国人需要通过盛大的婚礼,通过“拜天地”仪式向天地、
高堂和父老乡亲宣告他们将白头偕老等。时至现代社会,相应的仪式
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无论借助宗教、礼俗还是法律,功能上
都具有偏向文化上实际的或想象中的制约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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