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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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
会的文明形态达到这一阶段时,信任概念一方面在凸显其重要性,另一
方面也出现了一个悖论(吊诡)。因为社会为了保证夫妻双方信任关系
之建立,出现了很多约束性的机制:道德约束、习俗约束、规制约束或者
法律约束。无论哪种约束,都在指向一个含义,这就是夫妻之间的情感
维持被文明社会假定为有很大的难度,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反之,如
果文明社会假定夫妻之间会持续保持彼此的信任,那么附加任何约束
机制就成为多余。正是透过这一点,使我们意识到,作为约束机制以外
的男女关系,比如因爱情而同居或因爱而形成的伴侣关系,恰恰可以定
义为一种没有约束机制的信任关系。
没有约束机制的信任还可以体现在社会的其他方面,比如一个人
在陌生的地方因故把随身行李托付给一个陌生人保管,而这个陌生人
就守着这个行李等此人来取。他既不走开也不打开,也属于无约束机
制的信任。又比如有不少社会经常发生陌生人要求搭便车现象而并不
受到拒绝等。无约束机制的信任很容易被划归为道德信任或人格信任
的范畴,甚至可以同信仰、信念挂钩。如何进一步归类,这里暂不讨论。
笔者只想表明,这样的例子在人类生活中屡见不鲜,但社会依然不放任
这样的信任方式,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社会无法保证它们在统计意义
上是可行的。大多数文明社会都预设了更多的人往往会采取不信任的
方式来处理彼此的关系,所以即使有人可以做到忠贞不渝,或者一些人
的品德真的很纯洁、很高尚,社会还得启用约束机制的信任,比如要有
婚誓、婚约、婚姻登记,或者反复提醒不要把随身物品托付给陌生人看
管,即使是熟人之间也应该保留凭证或建立契约抑或一些社会价值反
复强调的不要同陌生人说话,等等。从此类事例中可以发现,有约束机
制的信任其实不是完整的、纯粹的信任,充其量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或
不纯正的信任。当这样的约束条件越来越苛刻,处罚手段越来越严厉
时,社会已经在向其成员宣告,虽然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但因为有这样
一套处罚机制在运行,大家依然可以放心地生活,这个社会也散不了。
讨论至此,信任研究中的悖论便凸现出来了:因为社会失去信任,
就得建立苛刻的处罚机制,人们不愿意受罚,又会维持彼此的依赖,维
持住彼此的依赖又被定义成该社会具有良好的信任,并且还有望达到
普遍信任的水平。反过来说:普遍信任水平越高,暗含着该社会的处罚
机制越完备;社会处罚机制越完备,又意味着该社会缺少信任。就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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