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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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


   会的文明形态达到这一阶段时,信任概念一方面在凸显其重要性,另一
   方面也出现了一个悖论(吊诡)。因为社会为了保证夫妻双方信任关系
   之建立,出现了很多约束性的机制:道德约束、习俗约束、规制约束或者
   法律约束。无论哪种约束,都在指向一个含义,这就是夫妻之间的情感
   维持被文明社会假定为有很大的难度,大多数人是做不到的。反之,如
   果文明社会假定夫妻之间会持续保持彼此的信任,那么附加任何约束
   机制就成为多余。正是透过这一点,使我们意识到,作为约束机制以外
   的男女关系,比如因爱情而同居或因爱而形成的伴侣关系,恰恰可以定
   义为一种没有约束机制的信任关系。
       没有约束机制的信任还可以体现在社会的其他方面,比如一个人
   在陌生的地方因故把随身行李托付给一个陌生人保管,而这个陌生人
   就守着这个行李等此人来取。他既不走开也不打开,也属于无约束机
   制的信任。又比如有不少社会经常发生陌生人要求搭便车现象而并不
   受到拒绝等。无约束机制的信任很容易被划归为道德信任或人格信任
   的范畴,甚至可以同信仰、信念挂钩。如何进一步归类,这里暂不讨论。
   笔者只想表明,这样的例子在人类生活中屡见不鲜,但社会依然不放任
   这样的信任方式,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社会无法保证它们在统计意义
   上是可行的。大多数文明社会都预设了更多的人往往会采取不信任的
   方式来处理彼此的关系,所以即使有人可以做到忠贞不渝,或者一些人
   的品德真的很纯洁、很高尚,社会还得启用约束机制的信任,比如要有
   婚誓、婚约、婚姻登记,或者反复提醒不要把随身物品托付给陌生人看
   管,即使是熟人之间也应该保留凭证或建立契约抑或一些社会价值反
   复强调的不要同陌生人说话,等等。从此类事例中可以发现,有约束机
   制的信任其实不是完整的、纯粹的信任,充其量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或
   不纯正的信任。当这样的约束条件越来越苛刻,处罚手段越来越严厉
   时,社会已经在向其成员宣告,虽然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但因为有这样
   一套处罚机制在运行,大家依然可以放心地生活,这个社会也散不了。
       讨论至此,信任研究中的悖论便凸现出来了:因为社会失去信任,
   就得建立苛刻的处罚机制,人们不愿意受罚,又会维持彼此的依赖,维
   持住彼此的依赖又被定义成该社会具有良好的信任,并且还有望达到
   普遍信任的水平。反过来说:普遍信任水平越高,暗含着该社会的处罚
   机制越完备;社会处罚机制越完备,又意味着该社会缺少信任。就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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