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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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1
六、通过黑地的治理何以可能:制度结构与庇护主义
通过对河村黑地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产生和演变过程进行勾勒,黑地
在村庄治理中的角色也随之得以呈现。在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之前,需要
探讨一个前提问题,即缘何黑地能够在基层干部的眼皮底下持久存在。
只有理解了这个前提性问题,才有可能探讨黑地治理的绩效问题。
(一)国家权力渗透的有限性
帝国时期,治理者始终认为律法的约束和刑罚的阻吓不仅成本高
昂,而且治理效果也颇为不佳,因此,乡村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不是依
赖于官方的强制性措施与刚性规范,相反,民间的自我管理、互助合作
以及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公益事业共建才是实现乡村社会内部有效治
理的途径(李怀印, 2003 : 106 )。正因为此,当国家权力的渗透力所不及
时,地方政府既无法有效监管基层土地的变更,更无法肃查黑地。虽然
晚清以降,经过持续的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力量不断渗透到基层社会,
但是国家控制整个社会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即便是在总体性社会时
期,国家权力的渗透仍然无法消除黑地的产生与延续。究其原因,是因
为在等级制中,中央政府无法有效获取基层社会的信息:由于机会主义
的存在,信息不对称总是无法避免,为此代理人总是有意无意地隐瞒某
些信息;而上级由于控制范围过大,控制参数过多,缺乏低成本的控制
参数以及有效的组织竞争和公共信息渠道,从而使得社会可以有更大
的空间来完成或拖延上级的任务(李猛等, 1996 )。集体化时期,河村黑
地的产生事实上也是地方干部在这一体制所预留的空间内进行的策略
性应对。一方面,上级在给河村下达“非正常”粮食生产指标的同时,仍
给予了各村独立实践、创造性完成任务的空间;另一方面,在“大活人不
能被尿憋死”的逻辑下,河村村民主动制造了一定的空间,即通过黑地
的方式,将隐瞒的产量均摊到其他土地上以实现粮食的纲要达标,并获
得可以私分的粮食。在这一实践中,国家的任务圆满完成,地方社会的
利益也得到了实现。
河村黑地的演变历史表明,给予基层一定的剩余控制权是权威体
制的一个基本治理策略。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
性,这一矛盾是特定国家治理模式的运作逻辑所致,具有内生性。作为
这一矛盾的应对机制,中央政府在制度安排上一般允许地方在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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