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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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1
戴慕珍的研究中,上级官员为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提供庇护,换取的
是基层干部对上级官员个体的忠诚与服从。与戴慕珍强调庇护主义背
后庇护者与被庇护者之间私人性的忠诚与依附性关系不同,河村黑地
的产生与演变更多凸显的是庇护政治下的互惠与交换。对于乡镇政府
和乡镇干部而言,在意识形态上的忠诚远不如在实际工作中给予配合
与支持来得实在,虽然村组干部的忠诚可能会强化其行为的配合与支
持,但要确保村组干部的忠诚却需要满足其多方面的诉求,特别是其个
体性的诉求,如经济上的回报、仕途上的升迁,等等。在驻村干部不断
轮换的背景下, 10 乡镇干部(特别是驻村干部)对河村黑地的存在“睁一
只眼闭一只眼”,并不是期望村组干部对其产生私人性的忠诚,而是基
于治理实践的现实考量:一方面,黑地的存在的确能使村庄以较小压力
收齐规定的税费与公粮,这在客观上减轻了驻村干部的压力;另一方
面,对黑地的默许也构成了对村组干部工作的一种支持,它将换来村组
干部对驻村干部的支持,如计划生育、税费与公粮的催缴,等等。
(三)村社伦理中的公平与道义
如果将分析的目光从乡镇干部正式的角色身份上移开,转而关注
生活化的乡镇干部,可以发现,河村所在乡镇政府的干部主要都是农村
提拔出来的“招聘干部”。他们大多数都是本镇人,在这样一个半熟人
的乡土社会之中,其行为实践或多或少要遵循乡情的原则。他们谙熟
乡村社会的处事原则,特别是乡村社会的公平与道义原则。他们自己
也认为,如果能够在工作期间帮助家乡的父老乡亲多占些“福利”,是引
以为豪的事,其本人也会得到村民的认可。在河村调查时,河村村干部
反复提到乡镇驻村干部在黑地处理中如何配合村里。
在河村,同情并帮扶贫弱者是村社伦理的历史遗留。由于这一村
社伦理的存在,社区内那些新增人口多但无法很快调剂土地的农户往
往会得到组长的同情,在土地测量时获得偏袒。这种“合情”的偏袒通
常并不会影响整个村组的既有秩序,其他村民也不会争相效仿。这也
是村社伦 理 在 社 区 内 存 在 广 泛 社 会 基 础 的 一 个 原 因。 正 如 费 孝 通
( 1998 : 70 )所说,在稳定的社会中,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在小组内
部,各个村民之间多是血缘与姻缘的拓展,由此而形成组内的认同,并
10. 在实行驻村干部政策后,河村的驻村干部因为各种原因通常 5-7 年便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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