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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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1

   在使得村干部可以在上级的汲取政策与农民的生存保障之间进行某种
   平衡。通过将黑地的产出带入整个分配之中,村干部不仅能够保障上
   级任务的完成,同时也能够最低限度地满足农民之公平观念与生存诉
   求。对一般村民来说,黑地的多少并不是他们所关心的,他们更关心年
   终时有多少粮食可分,自己基于公平观念与生存道义的诉求能否兑现。
   因此,黑地成为应对国家公粮上交和农民生计保障及积极性动员的资
   源与砝码,村干部利用它在国家与农民之间达成某种平衡。

       四、占田与黑地:农民的生存术与乡村干部的治理术

       20 世纪 80 年代初,河村实施了分田到户。集体化时期积累的黑
   地与其他土地资源一起分配到各生产小组,再由各小组平均分配给农
   户。在这一过程中,黑地只是在村庄层面存在,对具体的农户而言,每
   一块土地都需要交粮纳税。黑地在村庄层面存在的意义在于它有助于
   降低公粮和税费标准。 5 虽然在分田到户之初,村民及村民小组并没有
   黑地,但在随后的日常实践中,河村农户的黑地再次以不同的方式被生
   产出来。
       (一)“越种越多的地”

       集体化时期,在河村五、六组的地界上曾建有一个占地 40 余亩的
   国营种子试验场,主要用于当地农作物品种的改良。 1986 年,种子试
   验场解散之后,原属于试验场的农田被邻近村民“瓜分”。 6 这 40 余亩不
   计税的黑地被两个小组的村民瓜分之后,这两个小组的亩平均公粮和
   税费款较之以前有所降低。同样,位于河村十组辖区内的知青居住点
   也成为邻近小组黑地的一个重要来源。
       无论是种子试验场还是知青居住点,土地的产权原本并不属于河
   村任何一个小组所有。当试验场解散、知青返乡后,土地产权在实践中
   变得无法兑现。当产权的主体无法在场时,就近的村民径直瓜分和占
   有了原本不属于他们的耕地。对于黑地所带来的收益,乡镇干部并未


   5. 乡镇政府依照在册面积下拨公粮和税费征收任务,这一任务下达到村里后,村干部会以村
   庄的实际土地面积(含在册的“白地”和不在册的“黑地”)为基数分解任务,将公粮和税费征收
   款平摊下去。
   6.1987 年,两个村民小组进行土地调整时对各小组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丈量,因“瓜分”种子
   试验场而增加的土地面积并未上报到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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