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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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政治机会结构和集体动员的关系,以及社会运动在特定政治结构下
的策略选择等。蔡禾等( 2009 )认为,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强调正
式制度安排对行为的影响。其实,任何制度,无论是宏观制度,还是中观
或微观制度,对于置于其中的行动者来讲,都是行动机会的规则。务工
单位是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的主要场所,对于农民工来讲,企业的
制度安排同样是制约他们在企业内部开展利益诉求的机会结构。
在中国,工业组织与国家间的所有权关系标志着其在社会主义再
分配体制中的地位( 犔犻狀犪狀犱犅犻犪狀 , 1991 ; 犠犪犾犱犲狉 , 1992 ; 犠狌 , 2002 ; 犖犲犲 ,
1989 ;周雪光, 2003 ),工作单位的性质特征意味着不同的产权归属和不
同的职工权益文化传统(李汉林、李路路, 2002 ;刘林平、张春泥, 2007 ;
蔡禾等, 2009 ;李培林、李炜, 2007 )。鉴于工作单位性质与职工劳动权
益之间的密切勾连,不同学者对务工单位性质等与农民工权益保障之
间的关系做了假设性评说,如蔡禾等( 2009 )认为,“公有制企业在为农
民工开展利益协商和谈判方面有更多的制度安排,大量的劳资纠纷有
可能通过企业内部的协商或劳资谈判得到解决,从而大大减少通过外
部投诉和群体性事件的抗争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万向东等( 2006 )
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存在着处理劳资关系的社会主义传统;城乡集
体企业是社区型的企业,劳资关系深深地嵌入社区的人际关系网络之
中,人情关系削减了劳资关系;私有企业大多是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
由于产权特性和规模不大,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劳资关系的处理
比较简单粗糙;就外资来说,欧美企业有较为深远的法治传统,处理劳
资关系的模式可能是‘法治化’的,日韩企业次之,港台企业更次之”。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尽管经验数据不同,研究时间也有差别,一些有影
响的研究皆否定了上述假说(蔡禾等, 2009 ;刘林平、张春泥, 2007 ;郑广
怀, 2007 )。如蔡禾等( 2009 )发现,“企业所有制对减少农民工在企业外
部展开利益抗争,或者在引导农民工用体制内方式解决利益纠纷问题
上没有显著性影响”。为什么经验数据与理论假设会有如此不同?难
道是不同性质企业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相似的制度环境?(刘林平、张
,
春泥, 2007 ; 犘犲狀 犵1992 )抑或是决定农民工是否维权的不是企业性质
这样的微观因素,而是更宏大的超出企业本身的体制或制度因素?(郑
广怀, 2007 ;徐昕, 2008 )
笔者认为,既有的经验研究尚不足断言企业性质与农民工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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