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社会》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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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情感逻辑


   建构所带来的激情行为更有可能与“社会泄愤”相联系,从而在给社会
   秩序造成冲击的同时也给事件参与者自身造成困境。初期的 犇犎 事件
   如此,其他一些被报道的群体性事件也是如此。如 2005 年浙江东阳县
   画水镇辖属的画溪五村等村庄村民因长期反对镇上化工企业污染无
   果,遂于 3 月 24 日起自行封堵镇里的化工工业园。 4 月 10 日,又与前
   来疏导的公安、城管发生摩擦,当现场出现有老人被警车碾死的传言
   后,一些群众遂以石块攻击、追打公务执法人员。又如云南孟连县勐马
   镇勐啊村胶农因与橡胶公司就橡胶收购价格发生矛盾,出现打砸行为,
   2008 年 7 月 19 日公安进村抓人时,一些情绪激动的胶农手持长刀、钢
   管、铁棍等向公安攻击。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暴力泄愤成为群体
   性事件中的多发现象,“社会泄愤”也才会被于建嵘( 2009犪 , 2009犫 )用作
   分析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概念。问题在于,于建嵘在使用这一概念时所
   重视的主要是泄愤者与泄愤对象间的利益非关联及情感宣泄的盲目、
   从众、无端、暴烈与混乱,并以此来与“理性维权”作类型区分,这样处理
   就有点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了。结果,当人们将视线转到理性维权时,
   往往会看不到情感的因素,在提及社会泄愤时,又回避了行为者的理性
   追求。
       其实,我们也同样可以从瓮安事件等典型案例中发现,即使像此类
   最后发展为暴力宣泄的事件,在最初可能也是有一定理性基础的,尽管
   这种理性未必建立在直接的利益关联之上。瓮安事件起因于瓮安市民
   不满有关方面对中学生李树芬意外溺亡事件调查结果的通报,因缺乏
   对不满的疏导,最终酿成过万市民为李树芬请命的游行示威。由于示
   威得不到官方回应,一部分人怒砸并烧毁了公安局和县委、县府大楼。
   可见,所谓“无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动机,最初也未必一定都是借机
   破坏,而不妨说是多重心理的杂糅与交叠,其中不排除有少数纯粹泄愤
   者,但泄愤的基础却可能是行为者对生存处境长期不满的即时性反应。
   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泄愤者自认为是出于为弱者请命的正义认同和
   打抱不平的道义追求,即内含行为的价值基础。从事后的采访看,一些
   动手打砸的民众也表示,“听说李树芬是被人害死,觉得不公平,为了发
   泄,才跟着抬车 24 ”(刘子富, 2009 : 40 )。如果我们再仔细检视近年来发


   24. 指将警车掀翻并点火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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