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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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5
到“适当的因 果 关 系”的 过 程。 它 在 判 断 上 “本 质 上 允 许 有 程 度 等
级”,“可以依靠对‘概率计算’进行逻辑分 析时 运用 的原 则 来 这样 想
象逻辑关系”,以便把相关可能性分离出 来,并通过“有 利 性”程 度的
判断和根据经验规则,获得对事 件之具 体成 分的因果“意 义”的 洞识
(韦伯, 1999 : 99-101 )。也就是说,除了在人们所知范 围内,对 可能
的原因进行尽可能妥当的推断、筛选和定夺外,没有其他良方。这一
过程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各种材料或资料的准备和选取的好坏。总
之,在韦伯看来,那种认 为事 件皆由 一个原 因导 出,或 把 事 件的 成因
都化归到一个或根本原 因上 去的 理论,是不 可取的。他 反 对在 社会
科学方面 把 因 果 关 系 作 为 传 统 的 充 足 理 由 律 ( 狉犻狀犮犻 狆 犾犲狅犳狊狌犳犳犻犮犻犲狀狋
狆
狉犲犪狊狅狀 )来看待,认为这本是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里的“第一原则”,一
旦被普遍化为所有领域的第一 原则,尤 其是 用于与“主 体”活动 有着
密切关系的社会领域,便会 使人 们搞 混自 然科 学与 社会 科 学 两种 研
究方法的区别,误以 为后 者在做 着与 前者 同 样的因 果关 系研 究。而
实际上,对原因权重的选取和推断本质上是有主观性的,属于形而上
范畴。因此,韦伯反对把社会世界完全自然主义化,把社会—文化研
究唯科学主义化,并且认为,在社会 科学 研究中,所谓 因 果 解释 若不
以“价值分析”为“向导”,“因果追溯就必然失去指南而在漫无边际的
大海上飘荡”(韦伯, 1999 : 76 )。
应当说,韦伯的观点和方法不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诉诸诠释、推
断和评估———这也会增加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然而却是社会科学研究
的无奈之举。在这方面人们很难做到真正的价值中立,即使是韦伯所
说的那种价值中立( 狏犪犾狌犲狀犲狌狋狉犪犾犻狋 狔 ;如人们所知,韦伯也没有能够完
全做到)。这表明,社会学研究者只做实然陈述而不触及应然之事(只
做社会学的科学研究而不涉及伦理)恐怕只是一种想象。那么对方法
上的缺陷如何补救呢?韦伯似乎了解问题的所在。他力图通过其创新
的知识论和价值参照理论弥补缺陷。这也是其诠释理论和因果性说明
方法的第四点。我们先来看前者。
韦伯的知识论 以 其“理 想型”的提法 著 称。大家 知 道,不 论 原 始
的经验调查数据抑或历 史资 料,其本 身既不会 说话,也 非真 知,只有
通过概念、范畴和定理(规律)进 行转 化之后,实 在的知 识才 能出 现。
换言之,我们所谓的真实,实乃通过概念抽象和逻辑思维重新建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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