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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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5
墨菲的公民身份认同是以自由、民主、平等的基本权利为原则的,
她致力于构建的是一个“我们”,并在不同需求之间达成一系列平衡,以
便能够通过民主合法的社会运动途径来自我表达群体权利。许多自由
主义者因漠视各种权力关系而无法理解这一点,虽然马歇尔等人同意
延伸权利的领域,以逐渐包容各种被排斥的群体,但这种方法忽视了弱
势群体实现和延伸多元权利的种种限制,因为有些既定的权利是以排
斥或者压制其他群体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为了使各种民主力量体
现出其权威性成为可能,就需要政治认同的新形式,而激进民主的公民
身份认同是最重要的一种政治认同( 犕狅狌犳犳犲 , 1995 : 22 )。墨菲的观点在
其他激进民主主义者那里得到进一步阐释,如拉米斯( 2008 )和巴伯
( 2006 ),但也遭到现代政治理论家如米勒等人的强烈批判。后者从反
驳群体权利的观点入手,认为公民身份权利不同于人类普遍的基本权
利,而是特殊社会的一种具体权利。把群体权利视为公民身份权利至
少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难以说服这些群体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权利来
要求;二是难以区分选择与环境之间的差异,因为有些群体权利反映的
是群体身处其中的环境,有些是其成员集体认同的选择( 犕犻犾犾犲狉 , 2002 )。
尽管当代西方社会政治理论家对公民身份与认同之间的关系有着
诸多不同的阐释,但不管怎么说,这些阐释为公民身份认同作为新的研
究领域夯实了理论基础,促进了公民身份认同概念的定形、界定的全面
化以及相关理论体系的丰富化。总之,基于以上梳理,我们可以把公民
身份认同界定为个体或群体成员对所在特定共同体中是否安全、归属、
团结、包容或排斥的主观感受,是个体对于所在政治共同体的中心/边
缘地位的主观认知,是在政治共同体中是否具有正式成员地位和尊严
的表现。因此,有关公民身份认同问题的讨论必然关联到社会政治资
源的不平等分配、既定政治共同体的包容与排斥制度、维护共同体或者
因捍卫个体自我尊严而反抗政治共同体的公民身份行动与实践、政治
共同体 为 了 提 升 公 民 身 份 认 知 和 公 民 身 份 能 力 的 公 民 教 育 ( 犮犻狏犻犮
犲犱狌犮犪狋犻狅狀 )与公民身份教育( 犮犻狋犻狕犲狀狊犺犻 狆犲犱狌犮犪狋犻狅狀 )等议题。简言之,公
民身份认同与公民身份教育、公民身份实践、公民身份制度一道,构成
了 公 民 身 份 相 互 关 联 的 四 个 基 本 要 素 和 公 民 身 份 研 究 的 四 个 维 度
( 犐狊犻狀 , 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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