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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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5

              ( 犓 狔 犿犾犻犮犽犪犪狀犱犖狅狉犿犪狀 , 1994 : 2-4 )试图发展一种群体差异的公民身份概
              念。在他看来,自由主义承认群体权利的条件是,在自治权利、多种族群
              体权利与特殊表达权利之间做出明确区分。如果关系到内部制裁与外
              部保护的群体权利可以进一步区分,那么,群体差异的权利可以被理解
              为与以个体公民之自由平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相容的。他们( 犓 狔 犿犾犻犮犽犪
             犪狀犱犖狅狉犿犪狀 , 1994 )认为,人之群体的成员身份与文化共同体中的成员身
              份并不冲突,而且,文化群体的权利之间有一个共同基础,人们的自我保
              存和权利被界定为公民与政治权利。因此,国家的少数群体与种族群体
              的需求可以在一个民主公民身份框架内被接纳。其方式有二:( 1 )保护
              所有公民的共同权利,基本意味着保护人们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即结社
              自由、宗教、动员、迁徙和保护群体差异的政治组织;( 2 )通过特殊法律与
              宪法手段接纳文化差异,具体群体的成员有着特殊的权利保障。

                  爱丽丝·杨( 犐狉犻狊犕犪狉犻狅狀犢狅狌狀 犵    )基于群体认同的视野提出一种群
                                                                  ,
              体主义的“差异政治”( 狅犾犻狋犻犮狊狅犳犱犻犳犳犲狉犲狀犮犲 )。在她( 犢狅狌狀 犵1989 : 1 )看
                                 狆
              来,公民身份的文化碎片化并不是一种危险,而是具有某种积极意义
              的,“许多群体要求社会正式承认他们的差异并为此提供各种制度支
              持,如果社会接受并鼓励越来越多的多样性,但未能提倡文化包容,公
              民似乎必然越来越少共同点,如果主张的差异要求把边缘化的群体整
              合到一种公共文化,就不存在所谓的公共文化。”多元主义版本对现代
              公民身份观念提出一个挑战,因为按群体主义( 狉狅狌 狆 犻狊犿 )的逻辑结论
                                                        犵
              就是等同于一种“贫民窟化”。换言之,每个群体都从社会中撤出并进
              入它自己群体的边界内,维持其群体主义的认同,没有必要承认一个更
              大的公共文化。这就存在民族主义、多元主义与宪政主义三种可能性:
              ( 1 )有学者从民族文化认同的角度界定民族认同,认为群体必须同化到
              “民族观念”,如果他们即使不能或不应该归属于政治共同体,也应该归
              属于一个能为他们提供一种家园和根基感的共同体,最终维持自由国
              家的是社会忠诚和界定民族特性的忠诚。因此,公民身份有赖于作为
              一个社会概念的民族性( 犛犮狉狌狋狅狀 , 2001 );( 2 )有学者认为,国家应该服
              务社会群体的多元认同,而不是相反( 犅犺犻犽犺狌犘犪狉犲犽犺 , 1995 );( 3 )所有
              公民都服从并尊重民族—公民而不是民族—种族的文化,这种要求实
              际上是借用古典自由主义的二分法来界定国家中的而不是公民社会中
              的成员关系(哈贝马斯, 2003 )。然而,什么可以协调文化与国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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