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社会》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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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认同:一个新研究领域的形成理路
体的观念。普遍主义意味着斩草除根,特殊主义意味着家族主义、唯一
性、狭隘的视野,无论是普遍主义还是特殊主义,实际上这两种理论都
削弱了公民身份,因为前者把公民认同与种族认同混为一谈,后者强调
的极端多元主义没有给公共认同留下空间。自由主义与共同体主义都
威胁到公民身份观念,只有宪政爱国主义既非个人主义也非共同体主
义,是一种理想的公民身份观念,即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它强调活跃
的公民参与以及负责任的公民担当。因此,卢梭是反对二者的典型,是
解决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争端的出路,“要恢复一致的公民身份观念,
我们必须回到更古老的政治思想范畴(从亚里斯多德到卢梭或黑格尔,
而不是回到尼采或福柯)”( 犚犲犻狀犲狉 , 1995 : 10 )。由此瑞纳提出公民共
和主义以超越两种范式,他所提倡的公民身份概念既不是个人主义也
不是集体主义,而且主张在公民认同与种族认同之间划清界限,从而导
向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
然而,无论是公民认同还是宪政爱国主义,都要以公民身份认同的
多层结构为前提。霍耐特( 2005 : 30 、 66-67 )则从黑格尔的规范社会理
论出发,把家庭、社会、国家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与主体之间的承认阶
段统一起来,形成个体层面以情感—爱为核心的家庭认同,市民社会层
面以法律—权利为核心形成市民( 犅狅狌狉 犵 犲狅犻狊 )作为法律主体的群体认
同,政治国家层面以伦理—团结为核心,形成公民( 犆犻狋狅 狔 犲狀 )的身份认
同。只有在第三阶段,人们才以普遍性自身为目的,在国家的绝对普遍
性关系中形成积极参与的政治意志。虽然霍耐特在规范层面发展出公
民身份认同的多层次性,但他还是没有突破黑格尔在 19 世纪提出的以
民族—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形态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这一预设。
对于推进欧盟或世界公民身份研究的学者来说,这个理论逻辑还不够,
应该延伸到更高的超国家层面。
(二)多元主义
如果说上述较为“现代”的保守观点试图继续强调国家层面的“公民
身份认同”对其他认同的优先性,追求公共善高于其个人目的的话,那
么,在多元主义看来,这种观点其实是在假定一个完整的、单一的政治共
同体概念。因为,许多要求权利的群体不仅对抽象的公共善观念感兴
趣,而且正在寻求合法的承认和公民身份权利,而共享国家公民的单一
认同 不 足 以 解 决 社 会 上 长 期 存 在 的 压 迫 与 歧 视 问 题。金 里 卡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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