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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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层策略行为与社区过程


              员)及公司的关系网络不断拉拢其他业主代表和居民的支持,逐步削减
              业委会的力量。
                  在嘉园公司的紧逼下,陈志强甚是气愤,但他并没有直接跟物业公司
              抗议,而是去街道投诉,这是业委会成立之后最重要的策略,“这是为公众
              利益来的,一上访事情就解决了”(陈志强语)。街道则采取中立态度,一定
              程度上协调了二者关系,但却消解不了二者围绕利益产生的冲突。
                  住保办、房管局顺利撤退之后,进入一种“旁观”状态中,呈现与街
              道办不同的逻辑。当业委会准备重新招投标物业公司时,住保办委派
              公务员全程参与讨论招投标方案事宜,并表示尊重业委会工作,不将政
              府部门的意见强加给业委会。由此,在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中,政府部
              门承担了《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要求的监督、协助和指导的角色,对业委
              会的运作进行监控。在招投标过程中,在街道、市房管局的协调下,住
              保办于 2009 年 6 月 22 日正式复函,要求业委会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公开、公正地招聘物业管理服务企
              业。法律、法规是政府行文的重要字眼,并未表明其实质意见,政府按
              照程序进行工作。但当 11 月 24 日,业委会与当选的江滨公司准备签
              订合同时,房管部门从“隐”转向“现”,不同意业委会与江滨物业公司的
              合同签订,要求马上停止合同签订事宜。理由是所有物业管理的重大
              事务都必须双过半才能实施,区房管局的裁定依据是住保办未投票,在
              住房面积上未“双过半”。 25         2010 年 1 月 12 日,业委会 26 再次上访,区
              房管局领导辩称:“我们就是有自由裁决权”, 27 以此理由拒绝备案。政
              府在小区的“自由裁决权”则意味着他们以部门的立场出发去判断社区


             25. 小区中主要是已经能够上市的解困房和政府的廉租房与后来建的经适房,廉租房占了一
              定的面积。但在后续的管理中,新建的经适房都另起炉灶,请了另外的物业公司。业委会主
              要针对解困房的业主而活动。
             26. 用该小区论述,在于它是政府的试验田,政府可通过大面积的产权控制该小区的物业管
              理。是否控制则能够反映它对业主自治的态度。
             27. 房管局反对备案的原因是江滨公司与业委会签订合同选择的“酬金制”。公共利益等收
              入归业委会管理,在预收的物业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给物业公司作为报酬,若物业费不
              足应由业主一同支付。这与传统的包干制有较大区别。业委会与江滨公司准备签订的合同
              中所规定的酬金制是 犣 市的第一例。住保办在南苑中拥有 33.3% 的产权,如果物业公司亏
              损,政府 33.3% 的物业则成为最主要的支付对象。南苑是解困房社区,是 犣 市物业管理的实
              验场所,一旦酬金制在南苑中实施成功,会起到示范效应,使其他小区纷起效尤,所以在南苑
              决定江滨物业公司的同时,也迎来了不同政府部门的共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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