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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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层策略行为与社区过程


              的同源公司进驻, 16 政府接管南苑。“遣散”的用词和对物业公司的高
              额赔偿 17 使政府、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不言而喻。
                  2008 年前,虽然社区代理权一直掌握在政府手中,但社区结构发
              生了很大的变化:( 1 )从 1995 年开始陆续入驻,直到 1999 年,可视为第
              一个小阶段,政府与物业公司相结合,强势治理;( 2 )从 1999-2002 年,
              社区代理权诉求此起彼伏,并导致了 2002 年 9 月陈颖对房管局的胜
              诉,撤销了原先对第一届业委会备案的“同意”一项,在形式上将社区代
              理权与政府割裂开来;( 3 )从 2003 年“遣散”南苑公司到同源公司退出,
              视为第三个小阶段,为政府强控制社区的反复。从文本政策到行动政
              策均有反复的过程,宏观上,物业管理政策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但在
              中观层面却是滞后的,南苑物业管理的反复即反映了这一点。社区代
              理权虽然在形式上经过了多次变化,从解困办到物业公司,再从物业公
              司到业委会,以业委会的形式满足在社区治理中程序合法性的需求,最
              终又回到政府手中,由房管局属下的同源公司接管。 1995-1999 年,
              政府并没有考虑社区治理中居民的存在,而是以形式上市场化的物业
              公司管理该社区;即使 1999 年成立业委会之后到 2002 年,房管部门还
              是牢牢掌握了主动权。国家将南苑等解困房社区当做物业管理的试验
              田,在社区代理权方面也对社区居民抱着一种很警惕的态度,并未考虑
              将社会释放出来。
                  2. 择机撤出( 2008-2009 ):结构情境变化与利益权衡的部门理性
                  从 2004-2008 年,政府接管南苑,对物业管理采取放纵(居民所
              说)的方式,物业管理费 18 成为一笔坏账,物业公司的亏损由国家承担,
              虽断断续续亦有一些矛盾,譬如电梯维修、物业费等,但总体来说并无
              大的冲突,同源公司与居民之间相安无事。在 2000 年以来,《物业管理
              条例》、《物权法》等的不断修订使外在的政策背景发生了变化,政府部
              门的行为策略也随之发生了转变。在政策上,要求实行建管分离及政
              企分离,即开发商不能直接管理小区,政府也不能直接办企业;但同源
              公司是政府的直属企业,并无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在收取物业费的力度


             16. 同源物业公司一直管理至 2009 年 4 月。
             17. 物业公司总经理认为,从来没有天上掉馅饼的美事,今天却砸到他头上了。
             18. 同源公司按高层住宅 1 元/平方米、多层住宅 0.4 元/平方米收取,这在社区居民眼中是
              一个较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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