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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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4

              虽有“选择性应付”之类的策略性行为(杨爱平、余雁鸿, 2012 ),但本文
              更关注业委会作为市民社会力量的产生和发展在社区发展的三个阶
              段,以及业主自治是如何表现的。通过对田野资料进行归纳,三个阶段
              可以概括为国家与市场联姻、政府释出 5 和旁观调控。
                  1. 国家与市场联姻下的物业管理( 1995-2008 ):“物委会” 6 与形式
                    化的业主自治
                 1995 年,南苑第一期工程竣工,市房改办 7 引入了市场化的物业管
              理机制,按照当时的规章制度,南苑物业公司的入驻并未经过公开招投
              标,而是以指定的方式签订了委托合同书:
                      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及市房改办领导指示,同意由市房地产
                  实业总公司具体负责南苑解困小区第一期工程的物业管理工作。
                      一、由于该小区居住的都是住房困难户,经济承受力低,
                  要管理好该小区,维修、保养的开支很大,但对住户又不能收
                  取过高的管理费。
                      ……
                           (摘自: 1995 年南苑解困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 指示”、“同意”、“解困”等字眼贯穿了整份合同,显示了当时解困
              房社区治理中政府的主体性,社区管理权从政府移交给物业公司,但该
              物业公司是政府部门属下的公司。在委托合同之后,业主入住都必须
              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合约,即住房业主完全明白及同意遵守 犣 市南苑
              物业公司的有关规定并与管理处通力合作,共同营造南苑良好的居住
              环境。在 1995-1999 年期间,物业公司在房管部门指示下行使着大部
              分的管理权限。
                  1999 年下半年,住建办 8 考虑到南苑入住率已经超过一半,而该年


             5. 此处用“释出”为了突出政府原先在社区中与其他组织的交织状态。
             6. 指物业管理公司主导下的业主委员会。
             7. 由于南苑是解困房小区,房管部门在小区中拥有较多产权,因此,房改办(解困办、住建办、
              住保办)在小区中尤为重要,成为基层政府的重要体现。在小区中,房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业委会之间的关系也尤为复杂。所以,本文叙事的国家基层政府主要是房管部门。
             8. 原名为“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简称“解困办”,先后易名为“住建办”(住房建设办公室)和
              “住保办”(住房保障办公室)。文中出现的“解困办”、“住建办”、“住保办”等实质上是一个单位
              在不同时段的不同名称,该单位是房管局属下。南苑的特殊性在于其是 犣 市重点建设的解困房
              社区,政府占了以廉租房为主的 40% 左右的产权,成为观察政府社区治理行为的天然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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