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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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层策略行为与社区过程
中既强调物业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亦强调政府对于物业管理企业
的监管。但在初期,很多物业公司都是由开发商或街道组建的,很多开
发商由之前的国企转制而来,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而街道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部分,政府对于物业管理监管不严。国务
院后续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003 年)明显有利于物业公司,赋予业
委会和业主的权利有限,未能足够约束开发商和物业公司。 4 该《条例》
硬性要求小区业主必须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业主没有自己管理物
业的可能(张磊, 2005 )。 2007 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强调业
主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
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控制业主
在小区管理中自治的权限。《条例》的规定使小区治理进入了形式上的
“寡头”状态,社区治理主体得到扩充,突出了两个治理主体:业委会和
物业公司。在小区治理中,实质上,政府与物业公司占据了绝对主导作
用;但在形式上,国家逐步淡出小区,成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市场
行为的裁判,由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调控。
2004 年以来可视为中国社区发展的新阶段。 2004 年 6 月,中国共
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
新”; 2007 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
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2011 年,《我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直接提出“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该
《纲要》直接推进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深圳、东莞、广州等城市选择
社区试点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广州,直接催生了家庭综合服务
中心和社工组织,成为社区中的新力量。 2011 年初,广州市进行 20 个
街道试点推行, 2012 年在全市 132 个街道全面推行。广东省社会组织
注册门槛逐步降低,社会组织发展进入新的时期,社工组织、家庭综合
服务中心在社区中的发生和成长将会对社区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国家浸入社区的不同阶段与策略
作为物业管理的试验田,南苑解困房小区一直处于政府的控制下,
警惕并干预业委会的产生和发展;居委会则一直处于政府控制之下。
4. 第二条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对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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