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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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3 · 4
使社区成为国家的治理单位,从而维持了国家的控制。业主委员会(下
简称“业委会”) 2 虽被誉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夏建中, 2003犫 ),但业
主自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自治权利也是有限的,不利于业主自身
的维权,反而倾向于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张磊, 2005 )。居委会、业委会
和物业管 理 公 司 (下 简 称 “物 业 公 司”)作 为 社 区 治 理 的 “三 驾 马 车”
( 李友梅, 2002 )体现了社区分化,是国家进入小区的三种组织形态。居
委会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方面,愈发成为社区治理的组织方式,是国家
用以控制基层的方式。何艳玲( 2006 )、张磊( 2005 )等的研究也指出国
家对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控制等方式。在这些案例中,政府的行为策略
是不一致的,底层能动反应差异也较大。
二是政府与市场互动策略。物业管理是商品房改革后的新事物,
政府将物业管理引入小区,弥补其撤出之后的不足。 19 世纪 80 年代
至 90 年代的改革,试图建立一个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特别
在 90 年代,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全面改革更是蕴含了建立“自我调
节市场”的意图,国家逐步从再分配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王达伟、景天
魁, 2001 )。市场是由国家孵育出来的,在改革开放后得到迅速发展,逐步
建立起国家与市场合谋的支配性网络,在社区中体现为住房商品化和物
业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的实施。张磊、刘丽敏( 2005 )对物业运作进行研
究后指出,国家在与物业公司、业委会互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权力过度
化的问题;在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领域,政府(房管局小区办、地方法
院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等)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
互动,形成了一个具有分利性质的房地产商利益集团(张磊, 2005 )。因
此,政府在培育市场过程中与市场形成共谋,国家对房地产业调控失
灵,权力化市场制造了市场强势,而瓦解了社会成员自组织的抵抗行动
(王星, 2008 )。政府与市场互动策略在文献中更多体现为政府与市场
企业如何达成共谋关系,从而引入并培育市场治理社区。
三是政府培育社区策略。在社区中,脱离国家的社会培育是不可
行的,与国家相关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权责型参与者处于强势地
2.2007 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业委会的监管,进一步将业委会控制在政
府手中。《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凸显了业委会逐步规范化的过程。在 1998 年
的省条例中,未有对于业委会监督、指导的条文,而在 2009 年的修订版中则加入了街道、乡镇
政府的“指导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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