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社会》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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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层策略行为与社区过程
南苑要参评省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在当时的住建办主任林辉 9 和物业
公司总经理的主持下,业委会迅速成立。业委会成立并非是为了使社
区居民能够自治,而是一种形象的、程序合法性的需求。该业委会是一
个典型的“物委会”,以物业公司为主导,秘书是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
业委会主任林辉则是住建办主任,体现了国家和市场的联姻。业委会
具有程序合法性,文件资料齐全,并依法进行了备案。第一届业委会带
有明显的物业公司印记,林辉总结道,“开发商成立的业委会向着开发
商,物业公司成立的业委会向着物业公司,这是很正常的”( 犔犎2010
犉犌 )。第一届业委会是“精英业委会”,一直都处于住建办与物业公司
的双重控制下。业委会代表的推选亦处于所在单位指定或物业公司熟
人指定的状态中。《羊城晚报》采访了首届业委会的一名代表,“我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选’为业主代表,但两年里,业委会从没召
集我们开会,至今,我们首届 70 多名代表互不相识”。 10
但“精英业委会”并未博得社区居民的好感,在 1999 年业委会成
立、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有 30 多人到会场,质疑林辉主持的业委会的
代表性。林辉刚露面时,有一半的人就走了———这些人之前购买解困
房时,林辉对他们有所帮助,觉得不应该那么“忘恩负义”;剩下的一半
人基本持观望态度,没有进一步把事态扩大。业委会的成立、物业管理
的治理主要以政府部门亲力亲为为主,物业公司遵循政府部门的逻辑,
业委会成为一个形式化工具。
1999 年 10 月 23 日, 犣 市国土房管局批复同意 11 了林辉所主持的
业委会。作为国土房管部门的公务员,林辉对物业管理条例熟谙于心,
业委会、物业公司的工作更多遵循的是 犣 市物业管理条文中的相关规
定,而非通过充分咨询社区居民而行动。在制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时,他
们更多考虑的是报物价局审批,而非依南苑当时情况并征得居民同意,
这使高层住宅( 犃1犃4 栋高层楼房,有电梯)的物业管理费从原先的每
平方米 1.5 元 上 升 到 1.9 元,多 层 住 宅( 6-8 层,无 电 梯 楼 房)则 从
0.45 元上升到 0.55 元,高层住宅的收费标准已经超过了当时大部分商
品房的收费标准。物业费的提升触犯了居民们的底线,物业纠纷在社
9. 住建办主任,当时在南苑中的大业主(住建办)代表,第一届业委会主任,未在南苑中居住过。
10. 《业主代表共事两载不相识》,载于 2001 年 12 月 28 日《羊城晚报》, 犃6 版。
11. 当初的业委会备案,政府使用“同意”业委会成立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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